嚴刑峻法
社會病了,法律要負多大的責任?
就像親戚這樣,被車撞死,
除了驗屍時,肇事者有出現外,
還一直強調是別人撞他,
然後到了出殯,再也不見其身影。
連認清肇事者的容顏都不能,
是法律對於肇事者的懲處太輕嗎?
可以讓他在外面逍遙法外,
你看即便是交通隊大隊長的妻子,
亡於輪下,還是無法追究其刑責,
別說一般百姓了,多少亡魂,
死在沒有誠意,惡劣的駕駛人輪下?
不親自出面,就只透過保險公司來和談,
這樣對嗎?好歹也要懺悔,上炷香了表心意,
都沒有,死者如何甘願?
換做是我,或許就沒有這大的肚量,
原諒加害人,既然奪我至親,
那麼,為了減少心中的那塊悲痛與空虛,
就必須採取極端的手段,單純的純粹。
所以比起台灣法律,我較喜愛中東法律,
以眼還眼,以血還血。
刪除不合理的部分,修掉男女不平等的條件,
我覺得最單純的法律,
或許得到的效益,會比起繁瑣雜法令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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