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學,2011/4初版自序
法律倫理學,終於被列為在風聲已久的新制國家考試之應考科目之一。相較於其他所新增科目(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之爭議性,增列法律倫理學之政策決定,似乎頗令各界滿意。 法律倫理學,到底有沒有列為國家考試科目之必要?法律人連倫理都要考試,到底是代表法律人重視倫理、還是沒有倫理? 如果,我們真正了解法律是怎麼一回事,法律如何運作,我們自然可以體認法律倫理對法律人(以邱聯恭老師的觀點,更是全體國民)的重要意義。法律人通常所要處理社會問題的是非曲直,每一個觀點、決定與判斷,都代表一個價值在背後;兩造當事人各自不同價值的相互對立,更讓問題解決的困難性增加。將原本繫屬於上帝管轄、判斷是非問題的工作,自神職人員(神父、巫師)手上移轉管轄至法律人以後,問題似乎沒有因此變得比較單純。是以,有論者倒是形容的恰到好處:「僧侶的袈裟已經成為法官的長袍;而咒語已經成為法律術語」、「原本無法解釋的審判對錯的權力,現在則由法律人僭取,因為人們開始假設嚴密而理智的糾問調查,將發現真實並實現正義」(Sadakat Kadri,審判的歷史(The Trial),商周,第11、54頁)而「咒語」(法律術語)本身概念不確定性,時常就是被法律人上下其手之地方。 司法制度、法律規定如果是硬體,則法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毋寧是扮演軟體的角色(王甲乙發言,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97次研討記錄,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究(十五),2008年6月初版,第197頁)。我國法學近年來發展迅速,硬體上提昇不少;惟軟體方面,卻乏人問津。硬體設備的充足固然重要,惟配合執行的軟體倘若本身欠佳,儘管硬體設備再好,恐怕都是枉然。慶幸的是,在法律倫理學成為考試科目的今後,應將展開研究軟體(法律人)的契機與轉機。 面對新時代的到來,筆者身為執業律師、擬透過一些親身經歷與案例、蒐集現有的文獻資料與考古題、瀏覽近五至八年間之實務見解(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配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法官守則、檢察官守則、法官法草案等相關法令,以體系化的方式整合為本書的內容,協助各位讀者(以邱聯恭老師的說法,是帶著閃閃發亮鋼盔的司法改革援軍們)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面對這門科目。本書是本考試用參考書,固然不會教你不要收賄、貪汙、收買司法官(如果還要教,這本書你可以不用買了;如果只教這個,則奉勸你千萬別買這本書)。但筆者衷心期盼:讀者在閱讀本書或準備法律倫理學的同時,除了把它當作考試科目得分工具以外,能更多一份人文關懷(黃瑞明,法律倫理學的建立與開展,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新學林,2010年9月一版一刷,自序第14頁)、砥勉自己切勿成為「會彈鋼琴的劊子手」(龍應台,在迷宮中仰望星斗—台灣大學法學院演講,百年大學演講精華,立緒,2003年4月初版,第114頁);儘管走在法律的這條道路上總是讓我們放棄了理想主義,但也不要輕易地忘記了最原始的初衷。
「在這個過程中(加入法學院),他們(學生)失去了兩件事情。首先,他們在了解
許多律師是在追逐高收入之後,也失去了自己的純真。其次,而他們也放棄了理想主
義,相信它們可能沒有當初所想像的那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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