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不再支持民進黨








這幾天,台北城裡一直不安寧,陳雲林的來訪,也引來了大批的示威抗議人潮,憤怒的群眾如影隨行的跟隨著,情緒緊張的一觸即發。電視機畫面驚心動魄的畫面,不禁讓人懷疑戒嚴時期是否再度來臨。
坦白說,如果在二年前,我會對此感到異常的憤怒,毫不猶豫地走到街頭上去示威抗議,但現在我要很不客氣的說,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是綠營支持者自作自受,怨不得別人。
理由很簡單,就拿此次北市府駁回綠營遊行所依據的法律集會遊行法來說。早在很多年以前,就已經被學者和社運團體批評為嚴重侵害人民的集會結社權,並且提倡修法將該法由事前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或根本廢除,而後來國民黨也同意了,但這時卻發生了紅衫軍事件,民進黨團卻退縮了,甚至譴責紅衫軍違背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要求予司法機關予以嚴懲,結果修法的事自然就不了了之。
沒想到,不到幾年之間,民進黨下台了,當初原本所用來對付紅衫軍及其他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法,這時候反變成其緊身箍,被對方用來箝制其集會遊行權利的依據。結果綠營支持者卻好像忘了自己當初是怎麼樣義正辭嚴的主張此法不可廢,現在卻反過頭來指責執行此法的執政黨政府打壓民主,殘害人權。
這是多麼可笑的事情啊!想當初民進黨身為執政黨的時候,對於此一惡法的修正與廢止的阻擾是如何的不遺餘力(註2:),怎麼一下台就變了個樣,反指責其為惡法呢?這不是典型了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更遑論,當初在國民黨主席宣示支持修法的情況下,其本來有可能將此戕害人權的法律廢止時,其卻因為政黨利益的考量而阻擾修法,結果現在被驅離了,卻反過頭來指責當初提倡修法的人濫用此法,天下荒謬之事,莫過於此!
然而,這並不是民進黨政府在位期間戕害人權的唯一案例。就拿此次遊行中,警方用來對付異議份子的主要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也是在民進黨主政時期的所草擬通過的註1.,該條文還被批評為用來對付外勞及反對運動者的最佳利器,怎麼現在一下台就突然變得無辜起來,完全忘了自己之前所幹過的壞事,而要求對方道歉呢?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決定不再支持民進黨,因為他已經嚴重背離創黨時的人權理念,而純粹變成為一種奪權工具而已!所謂的民主,自由,只是給自己人享用的,而不包括反對者。而其中的深綠份子,更為了台獨建國,不惜犧牲他人的人權作為代價,如果說這就是他們所想要建立的國家型態,哪我只能說,那還不如直接歸給中國還比較爽快些。
註1.
我們來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怎麼規定的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看清楚了沒,沒錯,就是公共場所,只要警察懷疑你有犯罪嫌疑,他就可以盤查你的身分,如果你不從,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有規定,他就可以強制帶走你到派出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你還不從?嘿嘿,他還可以請求法院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7條之規定罰你個三千元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什麼?你問我這些法條是誰定呢?哈哈,這就是各位所支持的民進黨籍李逸洋所主持下的內政部所草擬的,該黨黨員甚至還嫌不夠,還要求增列第二十五條,企圖賦與警察隨時登門造訪假釋出獄或服刑完畢者的權力,將曾經犯罪的人「標籤化」、侵犯其隱私。
所以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我只能說是民進黨自食惡果,剛剛好而已!
註2: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http://tinyurl.com/583kwv
第21頁,節錄如下: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
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
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
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
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
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贊成者:107人。
傅崑萁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反對者:92人。
曾燦燈 郭林勇 林志嘉 黃適卓 廖本煙 羅志明 盧博基
王 拓 柯建銘 王淑慧 王幸男 賴幸媛 陳銀河 劉寬平
黃宗源 尹伶瑛 湯火聖 林育生 趙永清 李明憲 何敏豪
鄭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啟芳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賴清德 許榮淑 唐碧娥 邱創進 余政道 葉宜津 林進興
魏明谷 黃昭輝 陳朝龍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藍美津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洪奇昌 黃 誠 楊芳婉 郭正亮 陳金德 鄭國忠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吳明敏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許德祥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鄭運鵬
王榮璋
棄權者:0人。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經第6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確定)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請假委員 5人
註3:
天下圍攻遭起訴》施明德盼速審速決不會上訴
【中央社╱台北三日電】
2007.08.03 08:48 pm
反貪腐運動總召集人施明德因去年發動天下圍攻,遭北檢以違反集遊法提起公訴。施明德今天表示,對於民進黨政府沒有廢除集會遊行法,甚至還以此對付群眾運動,感到有一點感傷,但仍希望能速審速決,他一定會出庭且不會上訴,希望在有生之年可以坐完牢。
施明德下午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等待許久的事情終於出現了,原本以為時代不同會有不同的觀點,但民進黨政府仍以違反集遊法將他起訴。他站在全民立場批判、監督當權者,帶頭反抗也知道總要付出代價,雖然未來可能會坐牢,但他認為自己的人生很圓滿。
他笑著說,「中華民國歷任總統,從蔣介石開始都關過我,本來以為總統陳水扁不會,但現在看起來好像也有機會了」,自己罹患肝癌,希望在有生之年可以把該坐的牢坐完,因此他一定會出庭,且不會上訴,盼能速審速決。施明德對於被起訴有一點感傷,他說,民進黨在野的時候一直主張廢除集遊法,全台灣社團也都在努力推動,但民進黨執政七年多,集遊法這個惡法仍未廢除,甚至民進黨政府還覺得不錯,可以拿來對付群眾。
他說,對於國民黨作為立法院多數政黨,卻對廢除集遊法及其他人權法案沒有任何推動,也感到十分失望,「執政黨有責任,但在野黨也有啊!」
除此之外,對於自己被起訴,施明德表示尊重,因為民進黨政府沒有廢除集遊法,檢察官只好執行惡法,因此對檢察官沒有任何批評,帳是算在陳總統身上。
另外,施明德說,反貪腐倒扁運動百萬人上街頭,過程和平,沒有流一滴血,最後和平落幕,是一個堂堂正正的運動,但卻遭到秋後算帳,「連一位盲人鄭龍水都被起訴,實在太過荒謬!」,他將會向全世界的人權團體包括國際特赦組織(AI)等發出呼籲,要求國際正視陳水扁政府以惡法迫害異己的行為。
對於被起訴,紅衫軍後續是否會有什麼動作?施明德說,當聽到被起訴時,內部有人建議要號召百萬紅衫軍到法院按鈴自首,就像是去領一份獎狀,因為參與天下圍攻被起訴是光榮的標誌,一個珍貴的歷史紀錄,他也認為這個建議很好。
施明德表示,國務機要費案至今遲遲未有下文,可見陳總統根本沒有「恥感」,他比喻,「一個人錢用盡會窮,權用盡會惡」,陳總統的貪腐,就是屬於權用盡的製造罪惡。
對於民進黨明年總統大選,施明德表示不願意多談,但仍表示,以陳總統的貪腐、總統女婿趙建銘的作為,「倒要看看多少人願意投下這一票」。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去年成立「反貪腐倒扁總部」,並在同年十月十日發動「天下圍攻」活動,帶領群眾進行集會行為。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施明德等十六人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
【2007/08/03 中央社】
註4:
前面有人提到了釋字第535號,我們來看看釋字第535號在講什麼?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3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解 釋 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
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
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
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
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
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
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
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
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
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
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
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
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
併此指明。
看清楚了沒?他在講什麼?他在講警察勤務條例並不能作為臨檢的法源依據,也因此才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授與警察臨檢的法源依據!!
該解釋文根本沒有在講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是否違憲的問題(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國92年06月25日公布的),請不要再雞同鴨講,張冠李戴了!
註5:
實在受不了一堆藍丁丁和綠丁丁一直逼問我到底是投國民黨還民進黨的,我在此坦白地說吧!我是支持綠黨和第三社會黨的!
什麼?您沒聽過這兩個黨?那以下的二個網址有助於你了解這二個政黨的主張,所以以後不要再問我這種白目的問題了!我既不支持民進黨也不支持國民黨!
台灣綠黨
第三社會黨
註6:
怎麼到現在還有一堆白目的人在提什麼中間選民的啊,原來這個國家的選民除了迂腐的藍綠之爭外,就沒其他正常的選擇了嗎?
醒醒吧!你們這些狂熱的右派資本家民族主義份子,看看歐美國家的二黨政治是怎麼玩的,再來談什麼叫中間選民吧!
台灣的政治根本沒資格稱為政黨政治,因為根本就是二個大右派的資本主義+國族主義複合體的政黨在打來打去而已,換湯不換藥,哪有什麼左右階級之爭?更別提什麼中間選民了!
延伸閱讀:裝神弄鬼的人不想拆鬼屋,戒嚴幽靈當然還在
統治街頭的惡棍──警察國家何止利刃型拒馬?
台社「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聲明」與相關資料(轉錄)
尋找左派政黨
尋找第三空間
樂生療養院拆遷爭議問題之研究,兼回漢堡大『樂生感想之四 人權這回事』一文
蔣渭水的幽靈 -- 陳芳明
左派和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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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我寫不出這麼有道理與實証的文章 因為我只會查牙齒的事 我能力不足 只好借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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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搞鬼呢? 集會遊行法是怎麼回事 這邊有資料= = 如果不相信 版主有提供網頁 請自行連結去看吧!!!! 本篇文章引用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看到別人寫了一篇很不錯的文章 儘管我沒有什麼特別的政治立場 大家還是來看看吧 看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集會遊行法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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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這就叫做自食惡果...哈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 我只能說 天下烏鴉一般黑 台灣政
我喜歡的言論及看法 不追求顏色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1樓
1樓搶頭香
讚
這位版主 我支持你這種明白人
但是我想問一下
由於我一直不喜歡警察不讓人拿國旗(雖然我們總統說沒有這回事)
可是實際上發生了
這怎麼辦呢?
2樓
2樓頸推
板主是讀法律系的嗎?
分析的太好了吧!!
另外
我要和一樓的說
平常你不拿國旗
陳雲林來的時候你才拼了老命的拿國旗在那裡揮
這不就只是在"利用國旗"而已嗎?
怎嚜還好意思口口聲聲說愛台灣呢?
哈哈!!
純粹個人想法啦!
3樓
3樓坐沙發
GOOD!
4樓
福樓
Good
5樓
專業的5樓
支持
6樓
6樓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
所以我不知道這些規定是誰訂的
只是我知道的是...法規不是立法院訂的嗎?
而立法院不是國民黨眾多嗎?
這是我順便也想了解的事
我要和二樓的說
我看大部份的人都是拿國旗喊著說:台灣是個國家
甚至沒有拿國旗說這句話也要被扛走
試問...這又是什麼情況呢?
還有在音樂行裡撥放台灣音樂
為何警察也找查呢?
7樓
7樓
我只論是非不論黨派
穿有秀台灣人的衣服有帶國旗不能走在路上
沒穿的人可以走??
為什麼立委想進去飯店吃東西,手上沒帶任何武器,最多一張嘴巴
就不能進去
國民黨的委員主席宋楚瑜就可以進去
你這根本是把警察職權法無限上綱
你已經自動把警察的行為合理化
現在的警察事已經自動把人民分黨派了
搞什麼東西,當人民問他們我為什麼不能走這裡
我犯了什麼法,要受你盤問調查,警察在鏡頭前卻答不出來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民法有一條隱私權
警察對嫌疑人要盤查其身分,且其不為"現行犯"
要對民眾提示出證據,證明其有嫌疑,才能要求民眾出示證件
否則民眾有權拒絕
你所謂的合理懷疑:在實務上當民眾要求提示證據警察是必須提示否則站不住腳
請問他們犯什麼法
拿國旗穿有綠色色彩的衣服就犯法嗎
可恥的警察
或許今天發生衝突的民眾對於民進黨是絕對有責任的
但應該想想為什麼國民黨的內政部居然禁絕綠色色團的集會遊行
起碼紅杉軍時我看到的是持續了3~4個月以上
每天坐在總統府前對阿扁嗆聲,民進黨有不讓他們發表訴求嗎
國民黨先是激起民怨,然後在讓民眾在最後2天爆發
最後在怪民進黨識暴力黨,根本就在操弄政治嘛
這樣還要維護警察和國民黨實在很難讓我信服
最後我其實對民進黨無法控制民眾感到非常失望
最受傷的還是傻傻在前面衝撞的人民
或許犯人是民進黨,但幕後的主使者絕對是國民黨
8樓
8樓
另外我忘了說
不管誰執政的時期
立委都是藍色過半
什麼法律除了需要2/3的立委通過都可以在藍委人數強勢下就可通過或修改了
你把原罪怪到民進黨上實在說不過去
兩黨都噁心到不行
人民才是最可憐的被操弄者
9樓
9樓
以理服人
做的好:D
10樓
10樓
非常支持
我和六樓的人說
沒事放這歌 我覺得是你沒事找事做
況且他也並沒有沒事到軍營裡去把當兵的人捉起來呀!
沒事多喝水
不要找這些敏感的事情做 太傻了
11樓
11樓
支持~非常的支持!!!
12樓
12樓
對於版主的中立跟公正的剖析事件的方式,在下給予支持
回一下樓上說立法院跟立委國民黨佔大多數的朋友
如果說早期那還沒話說,但現在讓國民黨佔大說數是人民
是民選的,並不是獨裁統治啊= =
看一下今天的新聞好嗎?警察何辜啊!滿臉是血..民主是這樣來的嗎?
13樓
13樓
支持+1
14樓
14樓
口口聲聲愛台灣
打仗的時候敢不敢衝去前線?
我對民進黨的評價
最討厭聽到"我愛台灣"
中共軍隊來就不上去打仗的人<-民進黨超過一半的人吧
15樓
15樓
+1
16樓
16樓
+1+1+1
17樓
17樓
Sealed
18樓
18樓
拍拍拍拍拍手!!!
寫的非常有道理!!!
一定要推一下啦!!!
這才是真正的台灣人!!!
19樓
19樓
我覺得
也有很多上街示威的民眾
並不是民進黨的
也不是國民黨的
只是
為了表達自己對政府決策的不滿
而上街的
不管怎麼樣
民主是甚麼?
馬政府應該重新學習,檢討的
20樓
20樓
版主 有條不紊分析的很好 :)
21樓
21樓
Sealed
22樓
22樓
我承認我是泛藍的,所以我的言詞實在無法公正
而且這次我真的怎麼想都覺得民進黨作得太過了
也太矛盾了
所以就引用了一下您的文章來放一下
23樓
23樓
少拿那些法律來嚇人
我進7-11怎麼了? 我是要偷東西? 好如果你說我看起來像要偷東西 怎麼? 整間7-11的人都要偷東西?? 合理?
唱片行播歌 有罪? 哪條法律 你講出來給我看?
不要以為拿這些法律 就能幫警察合理化
雖然後來丟汽油彈也是錯的,但是誰先開始 也不先看一下!
可以用的法條多的得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止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
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以前民進黨還執政的時候,對樂生抗議的行為就常用這招,把人從咖啡店拉出來,這時候你怎麼不出聲了?現在自己被抓才來出聲?會不會太現實了點?
24樓
24樓
使用暴力還說是肢體語言
上國際新聞大部分也是打人
陳雲林來就一直在抗議
在抗議什麼的
台灣都已經夠爛了
開放對岸有什麼不好,是要鎖國嗎?
只能說 沒大腦的人真多
我太藍了...
25樓
25樓
所以你的第25 跟 28條是在指 我去7-11買東西會有公共安全的問題??
還是說 播個台灣之歌 有礙到人?
第36條就更好笑 為了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我買個茶葉蛋會這樣?
播個音樂會犯罪或是危害發生這樣?
請拿出一條法律是
警察可以不管是非只要我高興我要怎樣都行,反正有上級當後盾 的律條 那我無話可說
我沒有說民進黨沒錯
現在警察也錯了阿? 拿那些法律來騙誰?
如果在平常光播個台灣之歌當然不會妨礙到別人啦
但是如果在集遊會遊行場所播放台灣之歌
可就不是單純妨害別人的問題
而是有煽動群眾情緒的問題
依照警察的觀點,他當然可以主張其有煽惑群眾情緒之虞,而入內制止啊
另外,你還是沒有回答我
為什麼樂生抗議被警察用同樣方式驅離的時候
你沒出來發聲,現才出來發聲?
會不會太現實點了!
26樓
26樓
我怎沒回答你? 我說 我沒說民進黨沒有錯阿! DPP有錯!! 這樣算回答? 不然你還想要什麼答案?
喔~所以播放 大陸國歌就可以嗎?
所以拿台灣國旗也會有扇動的效果嗎?
如果都會~好
我去7-11買顆茶葉蛋也會?
這叫顧左右而言他嗎?
你不是問我播台灣之歌的問題,我已經回答你了
你還要扯什麼?
等你到7-11買茶葉蛋被捉了再來喊冤還不遲
至於國旗嗎,我想那是硬闖[管制區]的問題,跟拿國旗沒有任何關係!!!
至於你說民進黨有錯,那不正落實我文章所述,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的問題,你還要爭什麼?趕快連署修法還比較實際!!!!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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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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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
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
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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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
27樓
27樓
你沒看新聞 進7-11被驅離? 沒看到?
中山北路沒看到? 管制區?別鬧了 五星旗怎麼沒事? 怎麼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子掛上去就是闖入管制區?
所以你說的民進黨自做自受 就是國民黨也要讓警察打人 來讓人民成受就因為DPP以前這樣??
比爛的???
你有精力在這邊打屁
怎麼不去行政院前靜坐?
要求廢除集遊法?
還是你喊人權是喊假的
只是用來鬥爭國民黨的工具?
28樓
28樓
不是播誰的歌問題、是太大聲了.......
試問這家唱片行 別的歌一樣放這麼大聲嗎
正常就好為何要放這麼大聲
警察很無辜耶
樂生因為綠營執政 要驅離樂生抗議民眾
現在又要驅離這幾天的失控民眾
但流血衝突是誰照成的
是誰先動手的....用心看新聞
警察不是人嗎......被丟汽油彈、屎、石塊
不過份嗎。怎樣 站在那被人燒嗎
誰沒人權 警察才沒有人權吧。
29樓
29樓
沒東西講 就叫人去靜坐?
沒看新聞? 靜坐也違法 也被驅離
你那麼懂法律 還叫我去做違法的事 是煽動?鼓吹?
誰要鬥爭KMT? 我只不想要統一罷了
我煽惑你什麼?你不是要爭合法的集會遊權利嗎?
那現在有一個場子讓你盡情去說,盡情去爭,你怎麼不去了?反到懷念起激動的場面?
反倒是來這裡跟我爭國民黨的對錯?
你到底是要集會遊行的權利還是只是要國民黨下台?
至於新聞?你看到哪條新聞說學生被驅離了?
既然都你都認為這樣的靜坐是違法的,那不正代表警方驅離圓山飯店前的群眾是正當的嗎?
那你還要跟我爭什麼?
沒見過這麼自打嘴巴的人!
30樓
30樓
某位仁兄 不要再扯了啦~
有些事情不是我們想的這麼單純...
請將眼光放遠點吧~
如果想當烈士就從政吧~做一些為台灣好的事(如果有本事可以做到的話)
大家只是盡自己的本分~ 而不是當個盲目無知的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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