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7, 2009

釋字666號

話說這篇文章拖了2個禮拜,終於在好不容易的閒暇之餘將它一點一滴拼出來了~

大法官666號解釋的內容裡,明文解釋了社維法裡「罰娼不罰嫖」規定的違憲,並要求在2年內失其效力,這一個解釋對現今關於性工作者是否合法的爭議又推進了一大步!!

記得高中時第一次打的辯論比賽題目,就是我國是否應設立色情特區? 那時候反對的意見,不外乎是基於「社會倫理」、「善良風俗」之類空泛的文化詞句,現在回想起來,還真是不怎麼嚴謹。畢竟,這一類的文化觀念,隨著時代的演進,是有相當的彈性範圍的! 在80年前的時候,可能覺得性工作者是不受人重視的族群,然而隨著各項資訊的拓展和平等觀念的演進,如今大法官終於也正式替弱勢的性工作族群發出了不平之鳴~~如同古時候演唱歌藝人員往往被列為不入流一族,如今好萊塢卻也充斥了一堆受全球仰慕的影歌星!!

我覺得,這一波觀念的引導下,也許接下來的就是「通姦除罪化」的問題了吧!!雖然說666號的大法官解釋只有說不罰嫖客的規定違法,但是從理由內不難看出大法官對於「性工作除罰化」的推崇,而既然工作本身都能夠合法了,男女間的交往不妨也朝著除罪化的腳步邁進吧~~ 畢竟在現行的通姦罪中,嚴格探討還是有許多不合理的爭點是凌駕於所謂的道德觀念之上的!! 民事上的問題,就從民事上去解決,這樣就簡單多了....哈

0推薦此文章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12
Personal Category: 生活心情 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無題   Next in This Category: 空空的
[Trackback URL]

Post A Comment









Yes No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 Prevent the annoy garbage messages )
( What if you cannot see the numbers? )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誰來收藏
Loading ...
unlog_NVPO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