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姐「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轉)
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更新時間:2008-11-26 22:00:12 記者/作者:胡慕情
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
集遊法第8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願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也就是說,是否要向警方報備請求協助,應是人民的權利而並非義務;報備後,警方有協助取得路權、管制交通義務,以實現集遊自由。若在遊行中發生可歸責於集遊負責人的違法問題,再行事後追懲即可。
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
集遊法第6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平衡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周圍卻不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違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
集遊法第29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25條第4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即可以刑罰恫嚇參與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成了警方恣意妄為的工具。實際上,集會遊行中若有參與者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如傷害),以刑法或社維法即可,完全無須此種「行政刑罰」,應當立即廢除。
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目前集會遊行中只要警方認定「有人違反法令」,就可對整體集遊「命令解散」,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裁量標準」。我們要求將集遊法原條文第25條警方的「命令解散權」刪除,以杜絕曾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避免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及與廣泛的自由,社會上的弱勢則受到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實際上,「解散命令」也一下只用以鎮壓小型集會,對於大規模的集遊並無意義。若是人民有違法行為,以其他如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介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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