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4, 2010

防雷 結構型商品有法可管

2010-09-14 07:57 中央社
 金融海嘯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亡羊補牢,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賣給一般投資人的連動債商品,須達標準普爾評等AA-級以上,以防「踩雷」事件重演。
 2年前,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掀起重創全球金融海嘯。當時在台灣發行的連動債種類多元,包括連結單一個股、太陽能類股、農業類股等,保守估計有50檔,牽連投資人至少逾5萬人。
 事件發生後,金管會宣示將從銷售端把關,防範類似事件重演。
 金管會主任秘書林棟樑表示,連動債銷售的法令過去是根據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這項辦法已廢除,金管會已擬定一致性規範,包括納入連動債商品客戶分類等制度。
 他說,金管會在去年7月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並於8月21日公布相關函令,銀行銷售連動債,必須先送銀行公會審查,若商品風險、信用評等、保本率等不符合規定,不准銷售。
 為了避免消費者在不了解風險的狀況下,誤買風險超過個人承受範圍的金融商品,連動債銷售對象區分為專業、非專業投資人;若銷售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商品應達標準普爾(S&P)AA-級(含)或其他認可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的相當等級以上。
 不僅如此,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自發行人或總代理人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 3個營業日內,製作並寄發書面或傳送電子檔案的交易確認書給投資人,並應於次月10日前,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的上月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給投資人。
 另外,為避免銀行以通路服務費(即發行機構給銀行的銷售佣金)多寡來推介商品,金管會規範,連動債若賣給一般投資大眾,每年通路服務費不得高於商品總額0.5%,全部年限費率不得超過5%。
 至於營業保證金部分,新規範要求連動債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若在台委託銷售連動債,至少須提存營業保證金新台幣5000萬元,一旦要提存或領取保證金,須先報金管會核准。
 林棟樑說,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以來,金管會在連動債商品銷售及投資人保護方面,透過法規修正及建置,同時要求業者自律,以確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9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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