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9, 2010

15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投保死亡險????????

2010-01-22    記者:曾鈺庭       來源:保險博聞網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保險法107條修正案,明訂15歲以上才有死亡保障、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者只能有喪葬費用,引發市場上將面臨無兒童保單的空窗期,金管會21日表示,15歲以下未成年人仍享有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的保障,並無外界所擔心將面臨保障空窗期的問題。

新法令公布前,15歲以下兒童可投保帶有死亡保障的保單,包括生死合險、具死亡給付的醫療險、旅平險等。立法院為降低道德風險,本月初通過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條文,預估本週經總統頒布三日內實行。新法規定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壽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得等到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生效;如果被 保險人在滿15歲前死亡,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此外,新法規定,購買人壽保險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則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為55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在新法公布生效前已經投保的有效契約,並不受新法影響。粗估約有約兩百五十二萬保戶不受影響,即未滿十四歲的兒 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仍可有兩百萬元的喪葬費用給付。只有在新法公布生效後,新買的保單才適用新規定。同時,保險公司如果配合新法變更投保 年齡限制及刪除十四歲以下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者,仍可繼續銷售予1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不過得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

至於業者若想設計含死亡給付滿15歲以後生效的保單銷售予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保險局指出,可於新法第二項授權利息計算之規範發布後,以備查方式辦理商品部分變更,或設計新保險商品辦理備查,這項備查程序可於商品銷售後15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即可。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應審視保單條款內容、事先了解其保障範圍,並視個人風險規劃購買保險,以避免發生日後理賠爭議,並呼籲保險公司應落實執行內部核保相關規範。

經過兩個月的洗禮,我開始學習從困境找生機,這個金管局的法令在我看來是「一兼二顧,摸蜊仔兼洗褲」,對於道德的風險考量絕對是合理的,也因此會因應而生 更適合15歲以下的保單,例如生存險,或是終身醫療險主約,或是重大疾病,都可以是選擇外…若真的擔心喪葬費外,用生前契約來結合保單,我想也不外乎是一 個好方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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