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把妹...別忘遵守交通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闖紅燈的罰則
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本款處罰依據「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
① ② ③ ④
機器腳踏車 1800 2700 3600 4500
小型車 2700 3600 4500 5400
大型車 3600 4200 4800 5400
註:
①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②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③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④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紅燈右轉的罰則
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行人的規定
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未繫安全帶
第31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獨留6歲以下幼兒在車內
第31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普通道路超速
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超速60公里以上
第43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
停車越過停止線目前採勸導不開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第1項第3款:「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