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 放寬民間設立華語教學機構
立法委員李明星鑑於國際間學習華語日益風行,而外籍人士來台
遊學或留學更可為我國帶來龐大之經濟效益,但我國現有法規規
定,外籍人士若以學習華語為目的申請來台簽證,僅得選讀教育
部核可之大學附屬語言中心,然大學語言中心之課程未必適合年
紀較小之外籍青少年或孩童,因此這些外籍青少年或孩童來台學
習華語多半會選擇民間的讀經班或其他雙語學習中心,然根據現
有法規,這些外籍青少年或孩童如果欲參加六個月以上的課程並
沒有辦法以此作為申請居留簽證之依據,也因而造成其來台學習
華語之不便。為活化我國華語教育市場之多元性,吸引更多外國
人士來台學習華語,實有必要鼓勵民間得按市場需求設置不同性
質之華語教學中心,並放寬外籍人士來台學習華語之簽證限制,
遂建請行政院會同教育部及外交部修訂相關法規,針對民間華語
教學中心進行系統性的輔導與規範,並允許其直接對外籍人士進
行招生,以活化我國華語教育市場。
說明:
一、歐美或日本等國為了推廣本國語言教育,皆允許民間成立專
門之語言教育機構,並開放外籍學生就讀,外籍學生並得以
就讀語言學校為名申請相關學生簽證,然根據我國現有簽證
法規,若外籍人士欲來台學習華語,僅得就讀大專院校所屬
之語言中心,否則無法申請居留簽證,
二、按現有法規,外籍人士欲以學習華語為由申請來台居留簽證
,其僅能就讀教育部所核定之華語教學中心,若外籍人士欲
就讀一般民間所開設之華語讀經班或華語教學課程,僅能以
申請一般停留簽證,然現有停留簽證僅有三個月的效期,若
課程時間超過三個月,則須重新申請簽證,對外籍人士而言
甚為不便。
三、為活化我國華語教育市場,提供多元的學習選擇,吸引更多
外籍人士來台學習中文,相關主管機關應開放民間設立專門
之華語教育教學機構,並得對外籍人士進行招生,相關管理
辦法與教員聘用準則得以法律另行定之。
四、針對上述之民間華語教學機構,教育部應積極輔導並建立妥
善之評鑑機制,以吸引外籍人士來台學習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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