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毒販候毒蟲 三小時十二人上門....
中市刑警到雲林查緝毒品,在毒販黃xx家中將他逮捕後,刑警正要斥責他時,「扣扣扣」急促的敲門聲卻突然響起。現場員警都直覺是來向黃嫌買毒的人,先藏身後要黃嫌開門,果然客人打開門後,開口就說「凍未條啊!快給我海洛因」,刑警立即現身,將這名毒蟲逮捕,查核身分才發現,這名男子廖xx是雲林科技大學多起竊案嫌犯,一名教授的筆記型電腦,很有可能是他偷的。
廖嫌的身還沒被搜完,敲門聲又起,員警乾脆專心逮上門買毒的毒蟲,三小時內,居然連逮十二人....
甲男凌晨騎腳踏車在台北市遭乙男所騎機車追撞,乙男送醫不治。甲男因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被控過失致死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法院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規定,騎腳踏車須保持煞車、鈴聲、燈光及反光裝置,違反者處以罰鍰;甲男雖被撞,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除了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外,他騎腳踏車卻未在車後方裝設反光裝置,亦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判甲男有罪。
刑法第14條分別對無認識過失及有認識過失設有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對於構成過失的要件需違反注意義務及有預見可能性,且注意義務之違反與結果發生須具備因果關係。依實務對於因果關係判斷需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為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有此環境、有此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在一般情形,有此環境、有此條件,不必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之發生僅為偶然之事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本案甲男之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與乙男之死亡是否能通過相當因果關係之檢驗,不無爭議。且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騎腳踏車須保反光裝置,其規範目的是否亦兼具有保護由後方追撞之騎士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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