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8, 2008

逮毒販候毒蟲 三小時十二人上門....

中市刑警到雲林查緝毒品,在毒販黃xx家中將他逮捕後,刑警正要斥責他時,「扣扣扣」急促的敲門聲卻突然響起。現場員警都直覺是來向黃嫌買毒的人,先藏身後要黃嫌開門,果然客人打開門後,開口就說「凍未條啊!快給我海洛因」,刑警立即現身,將這名毒蟲逮捕,查核身分才發現,這名男子廖xx是雲林科技大學多起竊案嫌犯,一名教授的筆記型電腦,很有可能是他偷的。
廖嫌的身還沒被搜完,敲門聲又起,員警乾脆專心逮上門買毒的毒蟲,三小時內,居然連逮十二人....


March 14, 2008

過失殺人?

今天在某電子報看到一新聞標題「過失殺人?榮總否認擔架摔落早產兒,父親提出監視帶反駁」,本想針對本案之早產兒屬嬰兒或胎兒作些探討,但新聞所描述之事實不夠清楚,因此作罷。但對於標題用與,本人覺的媒體負有教育社會大眾的義務,用字遣詞應該更為嚴謹。刑法第271條為殺人罪,而276條則為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殺人罪為故意犯,需有主觀之知與欲;而過失犯則為注意義務之違反且具有預見可能性,因此若有殺人之積極行為則不可能構成過失犯,應以「過失致人於死」之用語方為妥當。


March 11, 2008

單車沒反光鏡 被撞有罪?

甲男凌晨騎腳踏車在台北市遭乙男所騎機車追撞,乙男送醫不治。甲男因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被控過失致死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法院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規定,騎腳踏車須保持煞車、鈴聲、燈光及反光裝置,違反者處以罰鍰;甲男雖被撞,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除了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外,他騎腳踏車卻未在車後方裝設反光裝置,亦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判甲男有罪。

刑法第14條分別對無認識過失及有認識過失設有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對於構成過失的要件需違反注意義務及有預見可能性,且注意義務之違反與結果發生須具備因果關係。依實務對於因果關係判斷需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為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有此環境、有此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在一般情形,有此環境、有此條件,不必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之發生僅為偶然之事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本案甲男之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與乙男之死亡是否能通過相當因果關係之檢驗,不無爭議。且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騎腳踏車須保反光裝置,其規範目的是否亦兼具有保護由後方追撞之騎士因此所生之損害?


March 5, 2008

2008 2/24~28 北海道之旅

第二次前往北海道旅遊,下雪的北海道果然玩起來就是不一樣,第一天飛機雖然延後了一個小時才起飛,而且到北海道後又在空中盤旋了一個小時,不過也終於能在傍晚前平安落地。雖然天氣很冷(最冷到將近零下二十度)、雪也很大,不過能在大雪紛飛的天氣裡泡溫泉也確實是難得的經驗。本團的重點雖然是破冰船,不過我還是覺的去雪場玩雪最好玩;遺憾的是吃的太好了又喝了好多啤酒,回來又胖了好幾公斤。(2/28九點多回台後,行李也不整理就上床睡了,晚上12點多還被公司call回總行,本想回說我還在休假,可惜時鐘一看已經過12點了,只好乖乖回去….誰叫我手機忘了關)


February 15, 2008

散佈性愛照 小心觸法?

陳冠希與女藝人的性愛私密照近來成為流行話題,警方也多次表示張貼或轉寄露點色情照片都已觸法,會依妨害風化罪,將涉案人函送法辦。

但張貼或轉寄性愛照片是否均會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February 15, 2008

摸胸10秒無罪案 改判有罪

本案一審法官認為被告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不符強制猥褻罪;二審法官則認為,被告雖未施行強暴手段,但被告利用人潮擁擠、被害人無法前後挪移的機會而抓捏被害人胸部10秒鐘,被害人當時已達不能抗拒地步,觸犯強制猥褻罪。

被告已有觸摸到被害人身體,已構成猥褻行為,惟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是否需至被害人已達不能抗拒地步?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雖未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但「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達何種程度?


February 14, 2008

開張囉

冷颼颼的情人節, 早上公司突然斷電了...
黑漆漆一片, 上班的情緒都被破壞了...
閒著也是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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