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審計職權有哪些?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
有哪些事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22
[封鎖] 給半年後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