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筆口試資格
護理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ㄧ者,得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根據專科護理師學會分布
(一)具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並在本署認定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接受六個月以上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臨床訓練,且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二)領有外國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該外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經本署認可者。
1、專科護理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筆試成績保留二年期間內依本原則規定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2、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專科護理通論(包含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醫療護理倫理及法規、健康促進品質管理等)
(二)內(外)科進階照護(包含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等)
3、口試須經三位至五位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病人評估、臨床推理與決策、擬定照護計畫、評值照護計畫與溝通及紀錄製作書寫能力。
4、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5、專科護理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一個月公告之。
6、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7、依第二點第一款資格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應繳交甄審費,並檢附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 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 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正本。
(五) 訓練計畫指導者或直屬主管推薦信二封。
(六)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依第二點第二款資格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應繳交甄審費,並檢附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該外國之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四)在該國接受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訓練課程綱要、訓練醫院訓練證明文件及甄審成績證明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應繳之外國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補行口試者,應繳交甄審費,並檢附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8、報名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
9、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得申請複查。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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