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0, 2012

乘客搭乘計程車應注意事項

1.請勿搭乘無執業登記證、無車牌、車窗之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懸掛窗簾計程車。
2.搭車時可請親友協助記錄車號及駕駛人資料(如姓名、特徵);遭遇緊急狀況時,切勿驚慌,亦請牢記上述資料。
3.深夜搭車,可請就近派出所執勤人員代叫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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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4, 2012

車輛變換車道注意事項

(一)汽車變換車道前,先顯示方向燈。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並確保旁邊的車道中有足夠的空間可供您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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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8, 2012

超速

超速,將讓你與他人的生命提早結束
新修正處罰條例新措施第四十三條規定:
一般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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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9, 2012

行人路權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 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對「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 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 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 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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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4, 2012

飲酒四原則

1.酒後不開車,Taxi來代步!
 計程車隨手一招,方便又舒適,何苦酒後開車冒生命之險而徒留遺憾。
2.酒後不開車,CALL親友送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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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6, 2012

酒後駕車的認知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交通所蔡00教授
醉意肇事(酒精對人體反應的影響)
一、酒後駕車為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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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9, 2012

路口減速禮讓保安全

「紅燈停,綠燈行」是最基本的世界交通共通語言。提醒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應要減速慢行,以免燈號轉換,煞車不及容易與前方車輛追撞,造成事故。
以下提供駕駛人幾個行經路口時應要注意的事項:
一、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應以其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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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3, 2012

酒駕大執法

由於酒駕行為危害社會既深且鉅,行政院相關部會加強教育與宣導工作,並呼籲餐飲業者能加入勸導、提醒消費者之行列,讓防範酒駕成為社會及全民運動。為宣示警察強力執法決心,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特規劃本專案執法工作,以有效防制酒後駕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單位將展開為期2個月之加強取締酒駕執法工作,行政院各部會亦有加重酒駕處罰修法之共識,並廣徵各界對於酒後駕車加重處罰之意見及加強相關宣導工作,企盼減少因過度飲酒造成對社會的傷害,有效防制酒駕肇事案件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專案期程1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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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5, 2012

交通違規聲明異議制度變更為行政訴訟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度變更行政訴訟的風貌,其中交通違規救濟方式由原本的聲明異議改採為行政訴訟辦理,預計自本(101)年9月6日起實施。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上通常會先有一個交通違規的舉發單,就是一般俗稱的紅單,被舉發人可以在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訴,然後裁決機關會作一個裁決書,看是違反哪一條規定要罰多少錢,至於救濟程序,目前是採取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的方式,在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但因為這個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通常由刑庭的法官來兼辦,最後結論是用裁定來作成。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裁定就確定。新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救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受處分人應在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起訴,法院準用前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相關規定,也就是改用行政訴訟的程序來審理,最後是採取作成判決之方式結案。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則可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例外情形為統一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可移送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但還是兩個審級。
交通裁決救濟事件新舊制的主要的差別:(一)行政訴訟是採取對審制,被裁罰的民眾當原告,交通裁決機關當被告,如果法院開言詞辯論,交通裁決機關就要派人到法院來開庭,跟目前聲明異議程序中交通裁決機關幾乎不到庭的情形,將有很大的改變。(二)採行政訴訟後,改為要收裁判費,但考量交通裁決訴訟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其裁罰金額較低,所以規定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最終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原告起訴只是先繳,日後原告勝訴,裁判費則應由敗訴的裁決機關負擔。(三)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度,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四)為方便民眾起訴,在管轄部分,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受罰人除可向裁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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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8, 2012

防制危險駕車

101年暑假來臨,為遏止危險駕車行為,本分局員警對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加強取締,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另對二輛以上之汽車(含機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時針對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危險駕車行為者,沒入該車輛;另亦規定危險駕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危險蛇行或製造噪音,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照。
集體危險駕車,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駛及吊銷駕照,嚴重者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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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7, 2012

臨時使用道路時申請及規定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度供人車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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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8, 2012

認識安全帽、安全帶及安全座椅防護功能

臺灣地區事故傷害近幾年均居國人十大死因第6位,其中發生交通
事故時,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致死率為有戴安全帽的8.63倍,未
戴安全帽,因頭部受傷致死率,更為其他受傷部位的2.62倍。乘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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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2, 2012

老人走路的安全對策

一、不違規穿越道路
走路中若看到「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時,絕對不可以從該處穿越道路。通常禁止行人通行的路段都是交通比較複雜又危險的位置。所以應該遵守規定,不但可以確保自己的安全,也不會因而導致他人的危險。
二、 從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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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4, 2012

乘坐大客車安全常識

選搭營業大客車簡要判斷要領:
1.遊覽車的牌照顏色為紅底白字; 公路(國道)客運車牌照為綠底白字。
2.車身標示與乘車處或乘車站牌標示公司名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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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8, 2012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馬路如虎口,行人當心走」是我們常聽到的一句話,這句話告訴我們交通安全的重要,走在路上要小心一點,免得丟了自己的小命呢!
現今交通發達,有汽車、機車、公車、飛機等,包羅萬象。雖然這些交通工具很便利,但幾乎每天都有人的生命喪失在這些交通工具的摩爪下,所以為了大家寶貴的生命,希望大家都能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為魔鬼交通大王是不會手下留情的!以下是遵守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
1.行人要走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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