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乘計程車應注意事項
1.請勿搭乘無執業登記證、無車牌、車窗之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懸掛窗簾計程車。
2.搭車時可請親友協助記錄車號及駕駛人資料(如姓名、特徵);遭遇緊急狀況時,切勿驚慌,亦請牢記上述資料。
3.深夜搭車,可請就近派出所執勤人員代叫計程車。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 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對「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 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 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 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度變更行政訴訟的風貌,其中交通違規救濟方式由原本的聲明異議改採為行政訴訟辦理,預計自本(101)年9月6日起實施。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上通常會先有一個交通違規的舉發單,就是一般俗稱的紅單,被舉發人可以在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訴,然後裁決機關會作一個裁決書,看是違反哪一條規定要罰多少錢,至於救濟程序,目前是採取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的方式,在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但因為這個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通常由刑庭的法官來兼辦,最後結論是用裁定來作成。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裁定就確定。新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救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受處分人應在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起訴,法院準用前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相關規定,也就是改用行政訴訟的程序來審理,最後是採取作成判決之方式結案。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則可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例外情形為統一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可移送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但還是兩個審級。
交通裁決救濟事件新舊制的主要的差別:(一)行政訴訟是採取對審制,被裁罰的民眾當原告,交通裁決機關當被告,如果法院開言詞辯論,交通裁決機關就要派人到法院來開庭,跟目前聲明異議程序中交通裁決機關幾乎不到庭的情形,將有很大的改變。(二)採行政訴訟後,改為要收裁判費,但考量交通裁決訴訟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其裁罰金額較低,所以規定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最終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原告起訴只是先繳,日後原告勝訴,裁判費則應由敗訴的裁決機關負擔。(三)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度,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四)為方便民眾起訴,在管轄部分,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受罰人除可向裁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101年暑假來臨,為遏止危險駕車行為,本分局員警對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加強取締,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另對二輛以上之汽車(含機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時針對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危險駕車行為者,沒入該車輛;另亦規定危險駕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危險蛇行或製造噪音,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照。
集體危險駕車,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駛及吊銷駕照,嚴重者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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