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大合唱團]組織章程(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合唱團
社團組織章程
88學年度 第一屆 制定本組織章程
91學年度 第四屆 於民國92年04月13日 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94學年度 第七屆 於民國95年05月04日 社員大會第二次修改通過
99學年度 第十二屆 於民國100年5月5日 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100學年度 第十三屆 於民國101年5月18日 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社團名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合唱團」〈以下簡稱為本團〉。
第 二 條 本團以推廣音樂風氣為最初目標,讓校園中熱愛歌唱的同學能有一個發揮潛能的空間,藉此提升校園之音樂風氣。
第 三 條 本團團址設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GA203。
第 四 條 凡對唱歌或鋼琴伴奏有興趣者,皆有資格加入本團,招生對象並非侷限於校內之師生。
第二章 團員
第 五 條 團員資格
一、凡本校之在學學生,依規定繳納社費者,皆為本團之基本團員。
二、凡非本校之在學學生,依規定繳納社費者,或本團之基本團員自本校之畢〈肄〉業者,皆為本團之社友團員。
第 六 條 團員享有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二、團員皆有參與本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課程之權利。
三、凡為本團之幹部皆有權利配有社團辦公室〈GA203〉之鑰匙。
第 七 條 團員應盡之義務
一、團員須依規定繳納社費。
二、積極參與及協助本團辦理各項活動。
三、遵守本團規章及團員大會之決議。
四、對外代表本團榮譽,不得有損毀社團名譽之事情,如有違規,廢除其團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 一 節 組織架構
第 八 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 九 條 本團設有指導老師一人,顧問團八人,團長一人。
第 一〇 條 本團在團長下設有副團長一人,器材、財務、課研、文宣、網管等組組長,另設有網管實習幹部、文宣實習幹部,本團採用 內閣制,由 團長直接任命,不另行選舉。
第 二 節 團員大會
第 一一 條 團員大會係由所有基本團員組成。
第 三 節 顧問團
第 一二 條 前任團長為當然顧問,並由前任團長召集顧問成員組成顧問團。
第 四 節 團長
第 一三 條 團長係依選舉罷免法直接選舉產生。
第 一四 條 團長之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 一五 條 當新任團長無法產生時,原任團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團長產生為止。
第 一六 條 現任團長於在位期間遭遇退學,其職權將轉移由副團長接任,如副團長無法擔任之,則另行召開團員大會由現任幹部中選出代理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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