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
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四、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如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
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五、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六、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
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
起扣標準(100年為68,500元)者,免予扣繳。
七、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99年
100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5,920元(含)以下
26,820元(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5,920元
超過26,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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