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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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在法官面前「當庭犯罪」,法官看到的畫面,也未必一定該當他直觀的法條評價;只是這個事實的存在比較可能趨於真實罷了!』
1、
脫下渴望貪污治罪的民眾外衣,我回到法律人的思維裏。
腦波接上的是十幾年前上刑事訴訟法的某一堂課,老師正激動的說,所有的審判,都是向歷史調帶,證據的保全與人的記憶在時空遞增轉移的過程中會產生滅失和盲點,證據有無法避免的極限。
「所以起訴不需要政治力介入,證據夠不夠就是最大的問題。」證據認定,和怎麼串連事實,無疑就是偵審學上的黑洞。
就在我想到陳瑞仁說的什麼政治、證據的同時,耳邊老師的聲音忽然轉大:「各位同學,舉個例子,一個高壯的男人和一個瘦小的女人拉拉扯扯的進了一處空屋,有路人聽見屋內女人歇斯底里的大叫『救命呀』(不是不要停),然後,一個男人衝出空屋,該名路人看到這個男人衣衫不整,邊跑邊穿褲子,然後女人也跟著跑出空屋,全身赤裸,下體有男人的精液,身上有抓痕,邊哭邊喊不要跑…」
「到底…屋內發生什麼事?這個女人怎麼了?」
你去問一百個人,我想,會有一百零一個人說「她被強暴了」!(多的那一個是聽不下去插嘴的!)
因為,證據跟事實的聯結,本來就是靠我們生活經驗下的直觀。
但會不會其實,他們兩個人是在路上看對眼找間空屋你情我願打一砲後,女人因為試用不滿意,一時氣憤開口向這個男人要錢,然後男人說開什麼玩笑,女人為了讓他就範,威脅性的大喊救命…,結果男人嚇的急急跑出空屋,邊跑邊穿褲子,女人氣的想「喂,錢呢」,也跟著衝出屋外哭著說別跑…至於身上的抓痕,是因為兩人本來就說好要玩SM?
證據都有了,精液、毛髮、兩個素不相識的男女、女的身上有抓痕…但,真相是什麼?
2、
我想到上次跟一個檢察官學長聊天,他說他經手過兩個讓人昏厥的證據抗辯。
「有一次在基隆外海抓到一艘漁船,上面有好一大包的毒品,船長船員都因為走私毒品被提起公訴,一路打到高院,後來被判無罪。」
『為什麼無罪?』
「因為船長說,他們的船開到外海捕魚,中途遇到了海盜,海盜們拿著刀要他們交出部分漁貨,走的時候,丟了一包不名粉狀物體到他們的船上,然後大喊一聲『強迫交易』!」
我聽了笑了快三分鍾,學長拍拍我「學妹,好笑的不是這個被告的說詞,而是這個案子因為證據不足判決被告無罪之後,以後只要抓到漁船走私,每個船長和船員的都會一口同聲耍無辜的說『我們被強迫交易了!』,你知道嗎,做筆錄的警察都快抓狂了…,從此以後就變成眾所周知的『海盜抗辯』。」
3、
「還有一個case,我們稱他為「阿明抗辯」好了。」
『比剛剛的離譜嗎?』
學長笑了笑說,不是離譜,是無奈:「這個案子是常見的機車竊案。有一天A報案,說自己的機車被偷了,不久後,警方抓到B騎著A的機車,於是就攔下他,他很喪氣的求饒承認是他偷的。然後B就被起訴了!」
『後來B也沒罪?』我想結局應該是這樣沒錯。
「對,因為B到地院時,改口供,跟法官說,承認偷車是因為被刑求,其實,B是在路上買包子的時候看到一個男子叫阿明,騎著機車也要買包子,兩個人一前一後就聊起來了,阿明說《我下個月要去南部以後用不到機車,我們這麼有緣,不然我以五千元賣你》,然後B就付錢取車,結果才騎不到一條街就被抓了…」
「媽的,這樣就沒罪喲?」
『不然還能怎樣,不知情的買到贓車,他說自己才是受害人;法官很氣,一直叫他證明有阿明這個人,結果他告訴法官,他也很想知道阿明是誰,可是,他只知道,是一個買包子的有緣人…』
「……」坦白說,聽到這,我已經笑不出來了,只覺得心頭一沉,突然間對整個法律體制感到喪氣,法律根本就是在保護懂法律的唬爛人!
4、
但今天中午一起吃飯,在我說出這樣的想法後,布魯斯卻提醒我:人們總是直觀的認定事實,可是,有些事實偏偏會反直觀的存在。
如果有一天所有的人證物證都串通好說你犯了某罪,可是你沒有時怎麼辦?會不會到那時候,我們才會覺得法律允許那些可笑離譜的反直觀抗辯是多麼神聖的恩典,因為百口莫辯的真相沒有人有能力重建還原。
就像陳瑞仁起訴書裏的每個人都說甲君拿錢,而甲君說他沒拿。
如果真的被收買的是甲君乙君或是X君呢?
我開始重新反思,證據的極限。
當我打從心底的覺得一切已經水落石出,要下台快下台,誰都不要再狡辯時,是不是代表我已經失去一種法律人應該具備的能力,而讓證據只為自己直觀認定的事實串連?我突然安靜下來,更急迫的想聽聽這些人怎麼說,在公理正義前怎麼為自己辯護,怎麼在事實證據前接招。
5、
於是我決定不再亂下評語,耐心的等候審判。
然而,不可否認,這篇的確是小凡對起訴書裏提出的證據不全然樂觀後的隨想。而且說證據的極限,其實是要提醒法律人小心唬爛人,期許法律人重新挑戰或建立證據可以有的極限,不要輕言放棄結案,不要他媽的明天又多一個貽笑萬年的「XXX抗辯」。
當然前提還是勿枉勿縱,或許難度很高,但北院的法官們,請你們一定要加油!!

本文於95/11/17被中時編輯部落格推薦為嚴選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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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的親密對話】能和靈魂對話的地方,就是天堂(3)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證據的極限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1樓
1樓搶頭香
當該名,,陳<獨秀>,表示:
身為總統會A區區的1480萬嗎?
心中不禁浮現一個問題,
開賓士的人就不會偷西瓜嗎?
陳獨秀是滿篇荒唐言,
老百姓只能流下幾把辛酸淚,
不過再度感謝陳先生
1.我終於看過此生第一份起訴書,就是因為陳先生而起,
2.已經空放股市,陳先生不愧是我在股市最好的朋友,
2樓
2樓頸推
小凡妳的這篇文章讓我想起曾唸過儒家哲學
人與動物最大的不同點是在人有良知
當一切外在的例如證具甚至是常識
都有可能跟真相相左時
一件事情正義對錯與否
端看你所做的事對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就算無法律責任或證據不足
對不起良心的事便是錯的
相對的違反法律但合於正義
就算被判刑或因此而死也無怨
有點無奈的說法但也指出了證據的極限
以及人心中自我評量的一把尺
當時覺得這種說法很八股落伍不談法治
但年紀越大越覺得沒有這個
在怎麼談法律談證具談對錯都是枉然
3樓
3樓坐沙發
開賓士的人也是有會偷西瓜的, 甚至偷塑膠梳子
根據我的研究, 這種人當然不是窮到買不起
而是當偷成功了, 她會有種佔到別人便宜的勝利感
基本上, 算是一種變態, 需要強迫她接受精神治療
4樓
福樓
To Cooperbmlee,
閣下這句問得好: "開賓士的人就不會偷西瓜嗎?"
那麼請問閣下: "陳XX 就一定是滿篇荒唐言嗎?"
你放空股市要感謝的是參與這齣政治鬥爭遊戲的每個人.
不過, 我非常感謝陳由豪和曹興誠讓我把所有的錢全部換成外幣, 再也不
投資台灣股市了.
5樓
專業的5樓
所有證據都有極限
即使是犯罪者的心思
受害者也未必真正知道
真象只能靠證據拼圖
惟任何精密拼圖還是會有細縫
於是求神問卜仰望上帝
但是就算上帝告訴你真象
神的默示無法做為呈堂證供
那就再靠幾分經驗法則以外的運氣好了
只是如果遇到懂法律的人
巧門處處處處巧
那就更沒天理
難到只能任人宰割?
我們繳稅是幹麻的?
那種可以隨時上床的人
本來就很不應該
毒品在船上是事實
這不是證據嗎
就算海盜抗辯
也只能接受一次
但應類似情況裁判
裝錄影機不困難吧
靠證據更要靠科學辦案
更要靠受害人自己證據自保
兩手一攤你檢方看著辦!
是太無能
還是拿人家好處故意裝白癡
法律竟可以縱容「習慣性受害者」
太沒道理了
6樓
6樓
陳大總統會不會把秘密帶進墳墓,或是說出\\\"真相\\\"會不會死人我是不知道啦,但是個人已經
厭煩聽到抗辯式的說詞一再出現,要不,就堅持保密到底,一如媒體保護消息來源一般,縱令身繫
囹梧亦在所不辭,而非交互詰問般的爭取攻防機會,或意圖在法律訴訟上尋找最後脫身的空間。如
此,對於總統的最後僅勝無幾的一點尊嚴,我才會發自內心的給予肯定。
7樓
7樓
我一早到辦公室時竟是到網路上去找起訴書
雖然我不懂法律.過就是很想知道到底寫了什麼冤枉了我們的
總統.看他要死要活的說.寧願拚國家外交也不顧自己性命的豪
情壯志.看完洋洋灑灑寫了一堆的內容.當然有些是看不懂的
不過可以知道.法律的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
不知怎麼了.每看到陳阿扁.就讓我氣自己投了兩次的票給他!
直到在中時部落格看到一位網友的回應留言才笑出來
以下copy他的回應.還挺好笑的
看完昨天的這場戲,決定了我不再繳稅了! 我會對國稅局
說...
1. 稅務制度這麼複雜,改來改去,無所適從,國稅局又沒派
人來教我,我怎麼知道怎麼填寫稅單?
2. 逃稅? ㄡ,我賺這麼多錢,怎麼會為了區區一些小稅而不
繳? 稅跟我的收入不成比例啊!我怎麼會為了區區一些小錢逃
稅?
3. 要補繳? 喔,那我就用發票抵扣稅款吧,那顆132萬鑽石
戒指的發票總可以抵27萬吧,因為我秘密的把這個戒指捐贈給
慈善機構,為什麼秘密? 說出來會死人的,因為那家慈善機構
也不繳稅,我說出來會害了他們,所以我即使有一肚子的委屈
也要帶著進棺材,不能說
4. 國稅局不能接受捐贈抵稅? 啊,那用那張15萬的圍巾發票
抵醫療費用好了,因為我生性怕冷,去吹冷氣就不舒服,一定
要用頂級圍巾1000隻羊的頸毛織成的圍巾才可以出門,當然可
以抵醫療費用阿! 還有我女兒那些童書童衣發票,保養品發
票,兒子那些名車雜誌發票,筆筒什麼的,都是為了我身心靈
的平衡阿,這樣我的兒孫都很快樂,不會來吵我,我才能圖個
安靜,為什麼不能算是醫療費用? 更別說我女婿那個記憶性枕
頭,為了我這把老骨頭,這一定是必須的醫療用品啦! 別忘
了,醫療費用抵稅是無上限的喔....
5. 什麼? 還是算逃稅? 拜託,我繳稅繳了這麼多年,以前都
沒問題,為什麼今年會有問題,要歪哥從我一開始繳稅就歪哥
了,怎麼會等到現在,這樣怎麼會有道理?
6. 沒道理? 我們總統說的話你們都接受了,為什麼同樣的道
理跟方式,人民說的話你們就不接受?
8樓
8樓
你要的是真象,還是定罪?你怕的是 XXX 式抗辯,或者是誤判被海盜搶
奪者?我記得幾年前看到一則新聞,某女稱某男強暴了一女性,事後還丟
幾一些錢給該名女性。這名女性事後報案,最終該男無罪釋放?你願意相
信是哪一種真象?你要的是懲兇的快感,或是得知真象的冷靜?你希望台
灣的檢查官該以者什麼樣的態度辨案?道德?在戒嚴以前,衝撞政府體
制、要求人權是一件不被主流媒體所接受的不道德行為。道德涉汲到個人
價值觀的差異,個人價值觀的拿捏。道德是沒有一致性的標準,尤其在多
重價值衝突的情況下,各有各自己的道德。無關道德高低、只關價值選擇
不同。這就是所謂的道德。該用這樣的標準來辨案嗎?該用這樣的標準來
定罪嗎?如果道德是最終的標準,為何我們不來個全民公審,而交給法律?
9樓
9樓
quote:
"就像陳瑞仁起訴書裏的每個人都說甲君拿錢,而甲君說他沒拿。
如果真的被收買的是甲君乙君或是X君呢?"
甲君收錢部份的情形是:實際跟他接觸及付款的只有曾天賜「一人」。曾
天賜先說有給甲君錢,之後又承認沒這回事(而且領據是假造的),因此
被以偽證罪緩起訴。(當然,起訴不等於有罪,他將來也可以再次改變說法)
所以如果要收買的話,除了甲君以外,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也得被
收買才行。(而且還得他願意接受被以偽證罪起訴的風險)
這點您可以參考一下您的起訴書連結。
10樓
10樓
TO SONATA:
那麼請問閣下: "陳XX 就一定是滿篇荒唐言嗎?"
小凡的網誌也不宜佔用太多版面,請來我家坐坐吧!你會看到我的說法.
謝謝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cooperbmlee&article_id=8816425
11樓
11樓
Dear Tyrus:
你說的都對呢,
不過,被告在檢察官面前說的,最後常常會在法官面前大翻供!
而且說謊都不會喘喲~
凡
12樓
12樓
<<瓜田李下>>~~~~~~在職場上工作有段時間的人,大概都知道職場上,
行事要低調,尤其掌握某些特定權力時要特別小心.時時要注意有心人利用瑕
疵去攻擊....
這件事情讓我覺得,這社會怎有人笨到這樣,尤其事情事發生在陳水扁身
上......陳水扁拿這些有疑點的單據作為資料,尤其還是讓一些容易受質疑
的人物提供的..讓我好訝異,讓我這沒讀什麼書的人都傻眼.讓我覺得.###除
非是驕傲到能一手遮天的人才會這樣做.###因為老闆其實是人民...
其實陳水扁自己該怪自己,自己專屬使用的錢,沒有特別注意去處裡,加
上他一開始不是很注重這件事情的後果,與先前讓人質疑的問題未處裡完..
使的這件事情一路變成這樣....我只有默默的看著.看未來結果....
13樓
13樓
"於是我決定不再亂下評語,耐心的等候審判"
對!!!!!!!!!
14樓
14樓
◎ 是的!(人&物的)【證據】是有【極限】,但其它『所有的所有』亦必定都這
樣。
因此,【證據的極限】牽涉到的『蒐證權限有多少、專業如何去保全/蒐集/發
展』,
應才是影響『辦案難度』的關鍵,也是評論辦案良寙的依據。
◎ 【證據的極限】有其相當的客觀性,不易突破。
前述之『辦案難度』則多是主觀上能够反省/改善的。 #
15樓
15樓
我的老師跟陳瑞仁是台大法律系同學
雖然他們的政治背景很不同
但老師說無論起訴於否
他們都會接受陳瑞仁調查結果
因為他們絕對相信陳檢查官的專業與操守
於是,我也接受老師的人格專業信賴說
所以…..
陳瑞仁檢察官,加油!
16樓
16樓
To Cooperbmlee:
你先回答我的問題,我再來評姑估你的部落格值不值得我過去一顧。
你難道不明白你說的這句話已經預設了立場嗎?我的反問只為凸顯這個事
實而已. 像這種無法證明清白或無法證明貪污的事, 你難道看不出來全都
是政客鬥爭的政治操作嗎?
請問你, 起訴書上曾經有交待清楚錢的去向嗎? 存到誰的戶頭? 藏在誰的
床底下? 最後離開犯罪現場的人就一定是殺人犯嗎? 版主這篇文的意思就
是在這裏.
我只知道文明人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而不是用 "不無可疑" 這種模稜兩
可的說法來對他人作嚴重的指控!
17樓
17樓
http://youth.blia.org/articles/pages/0221.htm
以上這篇文請各位參考一下吧,看看自己是否犯了預設立場的道德瑕疵
呢?有時候真的覺得東方文化落後於西方文化,不是完全沒有蛛絲馬跡的。
道德這個「東西」是拿來檢視與約束自己,不是被拿來當作一把要求他人
的利劍。
18樓
18樓
任何物力都有其極限
只是公理自在人心
心是不能被侷限的
19樓
19樓
我想這種案子很難在短時間內有個水落石出,因為你有你的好惡我有我的
看法,人都是這樣,喜歡聽好聽的話,喜歡和自己立場相同的言論,我想
怎麼炒在這個時空中,結果都是無解,我只想慢慢的等、慢慢的看,台灣
會變成怎樣!
20樓
20樓
Sealed
21樓
21樓
Sealed
22樓
22樓
其實在這個起訴書裡面
有一個首要前提要被建立
否則就都扯不清楚了
那就是報帳的發票在形式上要被相信
換句話說
拿發票去買童裝、吃飯、買筆筒、鑽戒、衣服的行為
在尚未瞭解實情前
首先就要認定的是
他就是拿錢去買童裝與吃飯
這本來就是任何人包括檢察官首先會認為的事實
也認為錢就是流進發票持有人的花費
皆下來就是答辯
如果答辯說買童裝與吃飯請外賓是總統職務上的行為
就是錢流入陳家人手裡(發票報帳名目與實際支出相符,沒有偽造文書問題)
有沒有道理要由檢察官認定
另外一種答辯就是機密外交說
那麼發票報帳名目與實際支出不符,就是偽造文書
錢有沒有流進陳家人手裡
就取決於機密外交是否屬實
如果不屬實就回到原先的認定:錢流入陳家人手裡
所以人家說檢察官有沒有證明錢進入陳家人手裡
我認為根本不用積極證明
就只要提出陳家人的發票,且錢是提出來給吳淑珍就能舉證證明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吧!
23樓
23樓
非常贊成樓上的說法
留個名字吧
24樓
24樓
Sealed
25樓
25樓
今天聽廣播說,陳水扁最大的利基是…雖有發票,但沒有錢匯入他或是吳淑貞帳戶的記錄。
所以他還是可以說他真的只是用別的名義把錢領出來用在公共用在外交,沒有私取!
26樓
26樓
孤立單獨的證據,也許有其極限,難以判斷真實情況;
但把很多的證據連起來判斷,十拿九穩.
既然陳水扁已經對檢察官說謊,(檢察官並未刑求扁)
難保在法庭上不會繼續欺騙法官.
所以,法官根本不用去採信扁的說法,相信檢方說法即可.
27樓
27樓
請大家留言留名字啦,這樣要回應都不知怎麼稱呼!
上面那位無名者:
要看狀況。法律不罰有嫌疑的人慫恿別人做偽証
因為害怕是人之常情,不管如何真的假的先布成自己的局再說這是人性。
未必一句假句句假。
28樓
28樓
補充:
我的意思不是說所以說謊無妨
說謊才是讓他失去民心最大的原因
我是說,不能因此否定他之後在法庭的全部證詞
其實,無名者說的這兩句是對的,我想後面只是要罵陳水扁多罵的吧。
「孤立單獨的證據,也許有其極限,難以判斷真實情況;
但把很多的證據連起來判斷,十拿九穩.」
29樓
29樓
其中有個不留名的人素嘔啦!
真是不想讓人家知道啦(偷偷摸摸....)
補充說明一句
被告雖然沒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他可以說謊,這在法律上稱為「不證己罪」原則
但是就人性面來說
被告必須承擔「被人誤解」的風險
因為法官又不是神
哪裡會知道被告所說的哪一句是真,哪一句是假
除非被告有辦法證明自己說的話是真實
通常都是大筆一揮,把被告所說的話做「全真」或「全假」的認定
所以才會有不相信被告說法,改相信檢方說法的認知
就發掘事實真相的角度來看
這樣的心證標準其實是很危險的
不過沒辦法
誰叫被告說謊,背叛了神明
就算僥倖真的逃過一劫,將來還是會被閻王拔舌頭
所以,小朋友要乖,做一個誠實的人喔!
30樓
30樓
wasimaca:
o(.〝.)o
你說的太好啦.就算是真的沒做壞事..但是說謊說一堆....再要大家相信...
難
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