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消費券金額是消費券金額多少元?
3600元,分為500元面額六張和200元面額三張。
發放對象?
1.中華民國國民。2.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3.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4.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5. 2009/3/31出生且辦妥登記者。
2009/4/30,逾期未領者不再發給。領券後遺失或毀損也不再發給。
發放時間?
1.投開票所統一發放:2009/1/18在戶籍所屬的投開票所領取,外配及陸配有另規畫發券所。2.郵局領取:元宵節後到4/30止,到離戶籍最近的郵局,等候通知領取。
領取方式?
本人或委託代領皆可,持通知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取)。
領券截止日?
2009/4/30,逾期未領者不再發給。領券後遺失或毀損也不再發給。
使用期限?
2009/1/18至2009/9/30
使用範圍?
有營業登記證所有店家、無營業登記證的攤販,也可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
禁止使用方式?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違者將處罰鍰交易面額三倍。
民眾在消費券背面填寫個人資料,消費券是不是就作廢了?
持券消費者不該填寫背面資料欄位,它應該是商家向銀行兌領現金時,所要填具資料的欄位。如果民眾誤填個人資料,雖然並不會讓該券作廢,但商家卻得多花一番工夫清除這些錯誤資料,以至於可能導致商家拒收。
有哪些地方不能使用消費券?
1.水費及電費。 2.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3.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商家收到消費券怎麼兌換?
營業人請填妥「消費券兌領單」(下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至台灣營行或其轉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曾在臺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是否可以領消費券?
若您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將會把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臺灣就無戶籍,因此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所以,若您到97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還是會收到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的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須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回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
持停留簽証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可否領取?
不可以,需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
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當事人入監服刑,如何領取消費券?
消費券發放之對象,其名冊編造以97年12月31日當日,在臺現有戶籍國民之戶籍記載資料為主,編造一般名冊。為避免重複發放,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名冊,將由法務部提供該等人員資料,並由本部自一般名冊中篩選出獨立列冊,並將該份名冊提供法務部於矯正機關按名單發放。
駐外人員及其眷屬如何領取消費券?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亦納入消費券發放對象。二、駐外人員及其眷屬領取消費券,由外交部統計該等人員資料,本部將現有戶籍者自一般名冊中篩選出獨立列冊,由外交部按名冊發放。至於97年12月31日當日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如未列於外交部發放名冊者,仍於其戶籍地發放所領取。
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通知單於何時才能收到?又通知單如何送達當事人?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戶為單位列印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並將自98年1月10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遲於98年1月15日送達各戶住址。
若商家以消費券當成現金找錢?可以拒絕嗎?
如商家以消費券當現金找錢,不願收受,可以拒絕。
在網路網拍2手物品,是否可收買家的消費券?
消費券可自由流通,政府並不限制買賣雙方交易所支付的工具究係是現金或消費券,如您願意收取消費券,又有營業登記,您就可以存入往來的金融機構帳戶兌領;如您未辦理營業登記,願意收受消費券,可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或進行消費。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應如何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還有其他消費券疑問去哪問?
更多消費券疑問可參考「振興經濟消費券問答集」(下載),或者洽詢「消費券諮詢中心」,市話免費專線:0800-88-3600,手機付費專線:02-412- 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