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一個十二歲的孩子清晨在校門口遭凌遲之後
一個十二歲的孩子清晨在校門口遭凌遲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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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車禍事故現場】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十二歲的亭崴清晨跟媽媽揮手道別,
背著書包快樂的出門上學,從深坑家中搭公車到學校要完成糾察隊的交接任務。
他在安和路下了公車,當時才六點五十五分,
距離仁愛國中的導護七點啟動,尚有五分鐘。
亭崴尾隨同學的步伐踏上安和路的行人穿越道,
寬闊的安和路長五十六公尺,走在亭崴前方的同學,
幸運的陸續抵達安和路的彼端。
亭崴卻只通過了四個車道外加一個安全島,
大約步行了二十公尺〈照片一〉,
就被一部由仁愛路向西疾馳而來的小轎車撞上;
肇事者柯女士是一位媽媽,
她急於送自己的孩子上學卻在學校附近道路撞倒了別人家的孩子。
由於車速太快撞擊力量太猛烈,肇事車的後視鏡被撞斷了,
斷裂的後視鏡竟鉤住亭崴的書包帶,
亭崴的身驅因而被牽扯旋拋;頭部與背部猛烈撞擊車窗玻璃與車身,
霎那間車窗玻璃應聲碎裂,銳利的玻璃劃斷亭崴的頸動脈,
血灑安和路三米〈照片二〉。
40歲的柯女士感覺車子撞到東西,她急踩煞車下車查看,
發現竟有一名男學生倒臥在自己車側邊,她大驚,
立刻撥打119求助。消防局救護人員將亭崴送往鄰近的國泰醫院急救,
但因頸動脈斷裂失血過多,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
急救逾1小時後宣告不治;
轄區安和路派出所及交通隊員警到場後替柯女士進行酒測,
證實她當時神志清醒,並未喝酒。
柯女士在派出所時情緒相當不穩,
當知道被撞學生不幸往生後,立刻放聲大哭,
全身顫抖,抽搐不停,
經警方不停安慰才稍稍平復情緒。
【發現亭崴車禍案的真相】
華視新聞在亭崴車禍第二天訪問了伯軒媽媽,
由於伯軒車禍案的肇事證據在車禍第一時間就被湮滅殆盡,
故深知車禍家屬在哀慟逾恒的初期,一定毫無心力蒐集肇事證據。
因此第三天清晨便動身前往安和路車禍現場勘查,
果然發現中央安全島有一棵樟樹茂密的枝葉遮住了五十六米外的行人號誌燈。〈照片三〉
照片三:路樹遮住五十六公尺外的號誌燈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一收到范媽媽靈糧堂教友洪明正先生的e-mail,
伯軒媽媽便打電話邀約台大土木系交通組許添本教授到安和路現場會勘。
次日,十月二十九日許教授清晨依約到達肇事現場,
巧遇在路口指揮交通的家長會前會長陳瑞麟先生。經過晤談〈照片四〉,
許教授對於台北市各中小學校區,都地處交通繁忙的大馬路旁深感憂心,
語重心長的提醒家中有孩子剛入學的父母親,
一定要親自陪伴孩子多走幾趟上學的路徑,
協助孩子辨識並排除不安全的因素,
再漸進的放手讓孩子單獨上學。
照片四:陳瑞麟先生向許添本教授報告車禍始末
【行人優先條款】
本肇事案的柯女士顯然未依規定減速慢行,
交通處罰條例四十四條
有明文規定車輛行經醫院與學校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
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
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亭崴的車禍案此刻正在地方法院審理中,
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明載:
「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
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台灣的交通安全觀念落後歐美國家二、三十年,
交通界對於「車輛撞擊速度與行人死亡率的關係」
尚未開始研究。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與
美國交通部國道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的研究顯示,
當撞擊速率是三十公里時,行人的死亡率僅有5%,
然而當撞擊速率超過五十公里,
行人活命的機會就十分渺茫!
【如何調降學校、醫院與市區道路速限?】
台灣的車輛普遍不禮讓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亦不減速慢行;
然而道路行車速限卻從九十年六月片面的提高為五十公里,
並享有十公里的取締寬限值。
台灣的駕駛始終未被適當的教育與提醒,
如果未減速慢行,又遇到突發狀況會產生什麼嚴重的後果?
范亭崴小朋友的車禍案提供了一個怵目驚心的答案,
行車速度愈高,駕駛愈難在突發狀況下完成煞避動作,
一名十二歲的學童,清晨竟然活生生的被凌遲在校門口!
民國八十七年小兒伯軒車禍案的肇事者,
是一位受不當給薪辦法驅策的職業駕駛,
他拼業績、拼獎金而拼掉了伯軒的小命;
亭崴的車禍案的肇事者竟是一位尋常小老百姓,
一位媽媽,她車上還載著她親愛的子女。
台北市交岔路口的道路障礙難以勝數,
任何一位偏愛開快車,
經過行人穿越道未養成減速慢行慣性的人,
都極可能是下一位肇事者。
我祈願本案的肇事者柯女士能誠實的面對自己的過失,
並堅強的教育自己的孩子長大成人,
那麼她依然是一位善良的人。
英國的綠黨倡議倫敦的行車速限由30英里
〈48公里〉調降成20英哩〈32公里〉,
如今台灣人最該認真省思的課題是,
將近六十公里的市區行車速限該如何調降才能避免這種慘絕人
寰的車禍?
范亭崴車禍案是一個指標性的個案,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九十七年台北市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擊二十四小時死亡的案例有15人,
三十日內死亡的行人則有37人,至於受傷送醫的行人則高達1766人。
交通部與台北市交通局不能再閃躲,
必須把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行人絕對路權的立法背景與精神,
對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其具體內涵!
路樹遮住了號誌燈間接導致了亭崴的車禍案,
亭崴的父母理所當然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本文是轉貼 周利妠〈伯軒媽媽〉的部落格文章
周利妠〈伯軒媽媽〉
網址如下: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157263j/3/1312901512
/2009052418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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