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何時開徵?違建增建要付房屋稅嗎?
房屋稅之開徵日期及徵收期間如何?
(一)房屋稅開徵日期係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房屋稅依政府會計年度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房屋稅應納稅額每年變動,原因何在?
(1)增建房屋未申報經發現而增加。
(2)房屋坐落路線地段調整率有變更。
(3)房屋標準單價重行評定。
(4)依規定現有房屋又折舊一年而減少。
(5)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發生移轉時,前業主欠繳之房屋稅應由誰繳納?
(1)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 內照數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發單完繳納。
(2)承受人不依前(1)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承受人依前(1)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違章的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之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予以課徵房屋稅。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
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
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不要課徵房屋稅。
地下室係屬建築物應否列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 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應如何評價?
依照現行作業規定,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係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又房屋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仍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向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沒有完稅證明能否辦理移轉登記?
經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凡因未檢附稅捐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以致於未
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者,一律憑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房屋現值之評定是否以實際造價為準?
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標準核計,不以房屋之實際造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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