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課增時間,還有稅率?
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承墾土地 耕作權人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三、課徵期間
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 課徵期間
11月1日至11月30日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五、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稅率(15/1000 )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 3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稅率( 2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稅率(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稅率(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地價稅罰則 項目 罰則
稅單未依限限繳日期內繳納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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