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可否分割.代款.買賣
1.依土地法之規定
o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
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o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
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o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
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者,應代他共有人聲請登記。
o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o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o依法得分割或為其他處分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或
處分者,任何共有人得聲請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立者,該管地政
機關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理。
2.現行銀行貸款規定尚未接受持分部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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