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出如何申報所得?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2 條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2006-08-23 09:48:32 補充
如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房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92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1.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凡因財產交易所得須於交易之次年併入個人所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中。
2.財產交易所得 = 出售年度房屋現值 * 評定標準(售屋所得年度)
- 2006-08-23 09:49:30 補充
9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 出售房屋座落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21% 計算。
(二) 出售房屋座落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17% 計算。
(三) 出售房屋座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計算。
(四) 出售房屋座落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10% 計算。
(五) 出售房屋座落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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