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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即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
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
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亦以幫助犯論。
探討教唆犯該如何處罰,爭議較多之處,在於「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
較單純的情形是「教唆未遂」,即被教唆者尚未達到既遂(已達法益侵害結果者),教唆犯已未遂論。雖被教唆者拒絕,或未具體實施犯罪,僅於被教唆後準備實施,或策畫實施(稱「教唆失敗」,或「無效教唆」)教唆者均以未遂論。
較難懂的是「未遂教唆」,例如,教唆當時,於教唆者內心即認為被教唆之結果不可能發生,此種情形,從處罰教唆行為的觀點而論,只要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受教唆者亦已收到明確的被教唆訊息,教唆的不法行為既已存在,而應論以處罰。
倘教唆後,教唆者自己又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依最高法院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九六號判例,教唆行為已為實施行為所吸收,應以實施正犯論科。
教唆必以被教唆者原無犯意為前題,若他人早已有犯罪之故意,僅由教唆人之行為而促成(強化)加速實施,應論以幫助犯。
教唆犯以被教唆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罪越出教唆範圍以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教唆責任(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五九七號判例)。但對於實施者越出之部分,如與教唆範圍有所關連,而被教唆者於行為時亦有所預見,例如:
(1)教唆傷害,卻因傷害致死,教唆犯仍以傷害致死罪論處;
(2)教唆向網友騙取金錢達1000萬目標,被教唆者分次連續對不特定網友騙取100萬(十次),教唆者仍應以連續犯論。
(3)教唆乙殺丙,乙於殺丙時,錯將丁當成丙而殺之(錯誤),教唆者仍以殺人犯論。
(4)甲告訴乙,「你這個膽小鬼,一定不敢在高速公路超速」,不料,乙為證明自己可以做到,竟然真的去做超速的事,因而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因甲並無犯罪之故意,乙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Sealed (May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