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留言板
被我「好好照顧」過的,有空就來哈啦幾句吧~~~
| 毀謗罪與侮辱罪的差別已經於前篇「公然侮辱,網路聊天謾罵同等加罰」中已有說明之,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處罰的內容,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你娘!」,因為還有其他無關同事聽到或看到,因「○你娘」三字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但因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不雅,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甲方又在公眾場合說乙方:「在外欠債累累還花錢玩女人」,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毀謗罪。如果甲方式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密談此事,或是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一樣構成毀謗,後者還可視為加重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公然侮辱罪 |
|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Sealed (May 28)
Sealed (Jan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