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傷病的各項補助
甲.勞工傷病的各項補助
一、生育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二十週〈一四○日〉,小於三十七週〈二五九日〉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五○○公克,少於二五○○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七九號函釋規定。
2 . 給 付 標 準
生育補助費30日 (限女性本人)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勞保局或投保單位索取)
(2)嬰兒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政事務所)(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二、老年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 給 付 標 準
(1)第1年~第15年(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 (未滿半年不算,滿半年算一年)。
(2)超過15年以上(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 (最多45個月)。
(3)年逾60歲(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60歲以前最高50個月為限)。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勞保局或投保單位索取)
(2)戶籍謄本或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身份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3)符合前面第五款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註:
(1)己領老年給付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2)年資計算: 68年2月21日以前,中斷2年內併計。
77年2月5日以前,中斷6年內併計。
現在不論中斷多久都併計。
三、傷病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一、普通傷病給付:
1.普通傷害或普通
2.住院診療
3.不能工作
4.未取得原有薪資
5.正在治療中
二、公傷傷病給付: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不能工作
3.未取得原有薪資
4.正在治療中(包括門診、復健,不限定要住院)
2 . 給 付 標 準
1.普通傷疾給付:
給付標準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個月給一次,也可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六個月,若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加給六個月
2.公傷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自事故第四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每半個月發給一次,第二年仍在治療中者降為50%,以兩年為限。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勞保局或投保單位索取)
2.傷病診斷書(勞保局專用診斷書至勞保局索取)
註:
(1)其為住院診療者得以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住院診療出院通知書代替。
(2)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部份勞保費免繳,勞保年資照計。
(3)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100%的薪資,非投保金額。
四、醫療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限職災事故(因公受傷)
2 . 給 付 標 準
1.不必轉診
2.免自付額
3.門診亦可領傷病給付而且給付較高
4.享有醫生指定用藥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向投保單位索取)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向投保單位索取)
註:以上文件若投保單位不給與,可逕行至勞保局領取。
五、殘廢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一、普通傷病殘廢
二、公傷殘廢
2 . 給 付 標 準
1.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分成15等級160項障害項目給付(最高40個月)
2.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給付標準以普通傷殘廢加50%給付(最高60個月)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勞保局或投保單位索取)
(2).殘廢診斷書(勞保局專用診斷書並以勞保醫院所出具為準)
(3).經X光檢查者,須附X 光照片
註:請領殘廢給付第一級至第三級者,勞保效力即行終止。
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傷病申請住院。(目前健保正修法取消此規定)
六、死亡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一、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二、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三、母或配偶死亡
四、年滿12子女死亡
五、未滿12子女死亡
2 . 給 付 標 準
一、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5個月
(2)遺囑津貼:年資一年以下 10個月
年資1~2年間 20個月
年資2年以上 30個月
二、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5個月
(2)不論年資均給付遺囑津貼40個月
三、父母或配偶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
四、年滿12子女死亡:喪葬津貼2.5個月
五、未滿12子女死亡:喪葬津貼1.5個月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死亡診斷書或檢查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註: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失業給付
1 . 請 領 人 資 格: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
(3)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 . 給 付 標 準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八日起算。(以六個月為限)
但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3 . 應 備 檢 送 證 件
(1)申請失業認定,並填寫失業認定
(2)失業給付申請書
(3)給付收據。
✷(1)生育、傷病、殘廢、死亡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事故前6個月有效投保月份的平均投保薪資。
(2)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的平均投保薪資。
(3)以上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均自得請領之日起兩年內才可以請領,逾期無效。
八、最新消息
一、補充、增列乳房切除畸形障害給付項目附表。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00五六九八八號函釋: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乳房切除畸形障害給付項目,請依附表所列給付障害項目及附註等規定辦理,並自函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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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依『傷病審查準則』簡述幾種得識為職業傷害的情況:
1. 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2. 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3. 工作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4. 因作業之準備行為或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5. 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缺陷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6. 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
7. 為接受或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
8. 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9. 作業中因生理要求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0. 因雇主之指揮臨時從事其他工作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
11. 因公差自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2. 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3. 於執行職務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4. 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
15. 利用雇主附設設施(如宿舍)致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6. 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7.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或下班後直接返回日常居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8. 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19. 於工作場所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
20. 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
21. 上列所言之應經途中若有下列之情況不視為職業傷害:
(1). 非日常所必須之行為。
(2).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
(3).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4). 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5). 闖越平交道者。
. 酒醉駕車者。
(7). 行駛高速公路路間者。
. 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以上各項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的舉證非常重要,除此之外,雇主之指揮也是非常重要之依據。
二.表單下載
家屬或本人亡故或傷殘勞保給付申請書
附加壓縮檔: 200505/mobile01-ff4e816cdc0218f5c615f97e22ea91ff.zip
轉載來源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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