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3, 2011

雇聘辦法修正條文 勞委會法規會通過 雇主不得保管外勞證件條文遭保留

勞委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已獲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不過其中外界關注的條文「雇主不得代所聘僱藍領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亦不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之」,因為委員認為不應該僅限於藍領外勞,建議擴大於所有外國人適用,所以該條文保留,這次修正草案中不予處理。

為配合英國打工協定有時效,勞委會法規會上周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並安排12月份委員會審核,預計明年元旦實施。

外交部為推動我國與英國青年打工度假計畫,將朝向核發英國青年打工度假者可在台居留365日之「居留簽證」,等英國青年來台後得換發外僑居留證之方式辦理,惟現行規定國外青年來台打工度假者,在台停留期間最長為180日,期滿後得申請延長,因此配合修正為1年。

針對雇主與仲介最關注的新增第43條之1規定,禁止雇主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第二類外國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不過,對於辦理證件相關程序者,如辦理護照延期、換發新護照、居留證展延等;或出海工作或生病住院;或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其他事由需委託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時代管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必要,勞委會同意暫時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據了解,法規委員會在審查時指出,雖然該條文立法目的與旨意很良好,但是僅限保障藍領外勞,因此有建議應該擴大所有外國人,不分白領或藍領外國人,有委員甚至建議不應立法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而應改立法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另外對於例外同意雇主可代保管的事由也有建議應明文規定,由於委員們有很多不同意見,要求勞委會再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後再提修法。

勞委會表示,這次修法先修改部分規定,明年會再進行一次修法動作,除有關雇主不得保管外勞財物證件條文外,還有一些實務上的規定修正,勞委會強調,雇主不得代保管外勞財物證件是會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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