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拜託雇主代保管證件或財物 勞委會近期修法禁止
雇主注意!現行法規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同意是可以代保管。不過,勞委會近期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就算是外勞拜託雇主保管證件或財物都不可以,也不可要求仲介代保管,否則將會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據了解,外勞申訴案件有大部分是投訴雇主將其護照、居留證、健保卡或是薪資扣留,而人權團體也常抨擊本勞工作不需將證件或是薪資由雇主保管,為何外勞需要?這只是雇主控制外勞的手段,甚至雇主岀具外勞要求保管的書面同意書,其實都是違反外勞的真意,外勞只是被迫無奈同意簽署的。
勞委會指出,現行作法是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原先同意由雇主代為保管護照等財物,之後外勞要求雇主返還,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由於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勞委會表示,近期將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就算是外勞拜託雇主保管證件或財物都不可以,也不可要求仲介代保管,除非是雇主為外勞辦理護照短期留置,或是外勞生病住院等無法自行保管,不然外勞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都需由外勞自行保管。
雇主有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證件或財物之情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將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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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外勞五四三
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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