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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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9, 2009

24小時緊急服務

偵訊時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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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4, 2012

孫芸芸代言服飾 年貨大街現山寨版

東森新聞 –  2012年2月4 上午9:43

微風廣場時尚總監孫芸芸代言的服飾,也出現山寨品,高雄保智大隊過年期間,就在鹽埕區年貨大街,發現不肖業者,販售仿賣服飾,現場查獲大批衣服外套鞋子包包,業者為了取信消費者,還在門口擺放孫芸芸的照片,不過山寨服飾材質粗糙,員警一眼就識破。

保智大隊員警前往高雄市鹽埕區年貨大街,就在店面架上,發現這一件件印有刺青圖騰的外套上衣,從外觀LOGO乍看下,還以為是微風廣場時尚總監孫芸芸代言的,知名服飾品牌業者為了取信消費者,門口還擺放孫芸芸和其他名媛照片,不過員警接獲檢舉,這些其實都是山寨品,看仔細就能發現,不管是服飾帽子鞋子,縫線相當粗糙,根本是仿冒品。

比較這件龍形圖案外套,左邊正品一件要價上萬,棉質材質、金屬亮片,不過山寨品一件只要不到千元,人工纖維、質料較為粗糙,相當容易分辨,由於孫芸芸代言的該款衣服,結合美國刺青大師紋身圖案,辨識度相當高,業者為了在過年期間引進了大量的山寨服飾,最後還是破了功。

不肖業者以為過年期間,員警也跟著放假,引進大量山寨服飾準備大賺一筆,員警預估這批仿冒品,總市值高達兩千多萬,還是被警方查獲,全部充公。

【解析】

一、     刑法相關規定:

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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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3, 2012

海陸退伍搶超商 抱走收銀機

壹、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之責任,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貳、     刑事責任

一、     該名退伍軍人一拳將店員打倒之行為,恐涉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嫌。

   (一)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刑法第277條所明揭。

   (二)     查該名退伍軍人進入便利商店,立即一拳將電源打倒在地,顯已傷害了該店員之身體及健康法益,揆諸前揭規定可知,該名退伍軍人之一拳打倒店員行為恐已涉犯刑法普通傷害罪嫌。

二、     該名退伍軍人將收銀機摔到地上之行為,恐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一)     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354條規定所明揭。

   (二)     查所謂毀棄係指造成客體根本上之存在遭毀滅之破壞或丟棄行為;又所謂損壞係指雖未滅絕客體本身,卻改變物之外觀形貌而致其效用滅失或減低之行為。職此之故,本案退伍軍人為順利打開收銀機,而將收銀機摔向地面之行為,恐會造成收銀機之正常功能減損或無法使用,故揆諸前揭規定可知,該名退伍軍人恐亦涉犯刑法之毀損器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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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6, 2012

豔福?酒店妹誘談心 「乾洗」大學生千萬

TVBS –  2011年12月26 下午6:49

淡水一名大二學生,日前和國中學長到酒店玩樂,遇上一名酒店小姐,主動約他到汽車旅館休息,以為天外飛來豔福,沒想到兩人才剛進房間,學長突然帶著一票人衝進來,強拍裸照,要對方簽1200萬的本票,原來嫌犯知道這名大學生家境不錯,還是淡水區的地主,設局勒索。

穿著藍色外套的楊姓大學生,上酒店喝到爛醉,本來想要回家,沒想到一名酒店小姐卻主動約他去汽車旅館,見到身材姣好的短裙辣妹送上門,大學生在櫃檯前和這名酒店妹又摟又抱,沒想到前腳才進房間躺在床上,外面56個人後腳跟著進來,手裡拿著改造手槍晃啊晃,被害人嚇的酒都醒了。

淡水偵查隊副隊長吳明圖:「對被害人拍攝裸照,犯嫌還持有2把改造的克拉克手槍,被害人被拍下裸照以後,犯嫌強迫他簽下3張本票。」

被強拍裸照,如果不給錢,就要PO上網,這下子只好照對方要求,簽下1200萬的本票,拿不出錢來,只好跟阿公求救。

原來這名20歲的楊姓被害人,就讀淡水某私立大學,家族在淡水沙崙有好幾塊地,這幾年賣掉,蓋了公寓、汽車旅館,賺了不少錢,沒想到卻被李姓嫌犯盯上,透過朋友認識被害人,免費招待他到中山區的酒店好幾次,等到混熟了,再串通店裡小姐設局恐嚇,讓沒有社會經驗的學生,輕易上勾。

 

法律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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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30, 2011

男偕新歡堵舊愛,掌摑旅人逼簽票

    乎人巴掌的行為,是屬於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出言恐嚇他人、欲加害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安罪,可以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到他人住家堵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妨害自由罪,可以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強迫他人簽本票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上面這些事,如果是兩個人共同計畫好要做的,不管上面這幾件事最後是只有一個人動手,還是兩個人一起動手,還是兩個人輪流動手,這兩個人都要負責,所以,第一,只要是兩個人共同計畫好要做的,不要以為沒有動手的那個人就不必負責,第二,兩人個所要負責的程度是一樣的,不要以為如果是兩個人,每個人只要付二分之一的責任。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妨害自由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安罪,如果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以認為會有反覆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可能,而有羈押的必要的話,法院就可以先加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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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 2011

看新聞學法律--睡到一半 信號彈射進臥室

壹、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之持有危險物品罪、毀損器物罪、失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及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上責任,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貳、     刑事部分

一、     仇智彥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住宅罪之嫌。

   (一)     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73  條之放火罪,係以行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為其要件。此所謂放火,係指故意而言,若非故意,則屬失火之範疇。而一般人故意放火燒燬上述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通常應有其動機或原因,否則,即無從萌生放火之故意。故此項動機與原因,與判斷行為人有無放火之故意有重要關係。」分別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所明揭。

   (二)     次按,「火力燃燒之作用,究須達於何程度,始符燒毀之要件?學說上提出之認定見解,概分下約有三者:一、獨立燃燒說:指目的物由於火源之作用已開始燃燒之意;二、效用喪失說:以目的物之燃燒已於效用喪失之程度為準;三、折衷說:指目的物已開始燃燒且達於破壞其主要效用之程度者而言。而實務與學說係以折衷說判斷之。」此為學者林山田之見解(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第5版,頁279)。

   (三)     查本案仇智彥射擊信號彈致擊破大樓住戶之臥室玻璃,引燃床單而起火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學說意旨可知,因該大樓住戶係屬現正供人使用之住宅,從而仇智彥之射擊信號彈行為,縱非屬故意之縱火行為,亦過失引發失火之結果,職此,雖該失火結果尚未達到使該住宅被破壞其主要效用部份,惟實際上之失火判斷結果仍需待鑑定,故仇智彥之行為恐有涉犯刑法之失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

二、     仇智彥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86條持有危險物品罪之嫌。

   (一)     按「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照刑法第 186  條之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中所指之炸藥,應可認屬火藥之一種,係為砲彈、炸彈、地雷之製造材料,會因受熱或衝擊而產生高熱及大量氣體,為爆炸藥物之總稱。」分別為刑法第186條規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所明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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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5, 2011

看新聞學法律--開車撿菸,撞死女騎士,衝進民宅

肇事的林姓司機受僱某通運公司,9912月載運砂石,行經屏東里港鄉道時疑想抽菸提神,不料取菸時香菸掉落車內,林某彎腰撿拾,曳引車竟向左偏移撞擊中央分隔島,再衝入對向車道,陳姓女騎士閃避不及遭波及,重傷送醫,因出血性休克不治。

【法律解析】

一、針對「開車不小心撞死人」這一個部分:

(一)司機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法律上要負「過失致人於死」

  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

  定,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二)如果司機是為了工作而開車,並且因此不小心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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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4, 2011

看新聞學法律--酒駕撞斷電桿 致3騎士絆倒傷

新聞事實 :

女子楊芯慈昨清晨喝酒開新車經過新北市、桃園交界台三線路段,疑似因為過彎時車速過快,撞斷一根電線桿,往前衝了50多公尺停下,車頭半毀;橫在路面的電線桿與電線成為危險路障,絆倒2輛機車,導致3人摔車受傷。

肇事女駕駛楊芯慈昨一度辯稱,她行經車禍現場時,電線桿已倒下,車子輾過電線桿失控往前衝。

但警方從電線桿基座遭猛烈撞擊撞斷,女子座車右側車頭全毀、擋風玻璃碎裂等跡證,研判楊女就是肇事者,反問「是不是妳開車撞壞的」她才改口開車撞斷電線桿,酒測呼氣值達0.24,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現場傷者有34歲劉品彤、32歲劉凡 共乘一部機車輾過電線桿後摔車,另121歲騎士楊元至遭電線絆倒,1輛與肇事轎車同向的凌志汽車則險輾過電線桿。

法律問題解析

以楊女酒後駕車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而雖然酒精濃度現在以0.250.5標準來認定,但就實務上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3  醉態駕駛罪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倘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差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二倍。本件行為人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27毫克,雖未達每公升 0.55 毫克即一般所通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然行為人既以因酒醉駛入對向車道,顯見其對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業因飲酒而受影響,其確因服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自該當該罪。所以只要酒後駕車,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不要認為喝的不多就上路,鋌而走險。

立法院院會最近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果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單純酒駕的話,也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日前因為酒駕撞傷女消防員,且在事後獲得交保所引發對於酒後駕車刑度問題的爭議,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終於確定,未來酒後駕車的刑責將提高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話,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重傷者,則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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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7, 2011

看新聞學法律--路邊練九九神功 猛男嚇壞路人

【新聞事實】

如果在馬路上看到猛男練九九神功,肯定會嚇到不少人!南投一名33歲男子就這樣當街練九九神功,而且他打赤膊,只穿一條短褲,鄰居說只要愈多人觀看,男子就愈練愈起勁!

男子打赤膊,只穿著一件短褲,踩著兩張小板凳,擺開架式蹲馬步,路邊練功,他左右開弓伸展雙手,再收回來,雙手抱拳收在胸前運氣,緊接著站了起來,鏗鏗鏘鏘,金屬撞擊的聲音,原來他褲檔間還綁著重物,接著右手指天,然後叉腰,口中念念有詞。

這時候褲檔下垂掛的重物,還搖晃擺盪起來,民眾目擊當街練功太驚訝,拍了下來,機車騎士經過也忍不住回頭多看一眼,附近鄰居也很困擾。鄰居:「他好奇怪喔!他為什麼要這樣?眼睛不要看就不會困擾,你愈看他,他就會甩得更大力,真的是有綁嗎?我哪知道,綁在腰的,還是綁在那裡誰知道。」

 

 

【法律解析】

    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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