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8, 2007

要錢不要命的司法制度

  「小倩,二十二歲,青春洋溢的少女,五月二十三日傍晚和朋友邀約在台北市南京西路衣蝶百貨附近吃晚餐,才剛踏出捷運中山站,遇到一名自稱星探的陌生男子,兩人ㄧ同離去後,從此在人間蒸發,讓父母終日在淚水裡傷心斷腸。」
  「胡永強,性侵害慣犯,民國六十六年就讀軍校時犯下強姦罪入監服刑,七十六年出獄後,四處尋找落單婦女性侵害,十九年來已知被害人即有數十名,是令婦女聞之色變的「西門之狼」,數度落網,法官均裁定交保候傳,讓這匹狼總是能逍遙法外四處逃竄肆虐。五月二十三日在性侵害小倩後,又大發獸性,讓多名婦女受害,六月十六日終於被警方逮捕,六月十七日在拘留所內以內褲上吊自殺,脫離了罪惡的ㄧ生,留下了傷心無奈的八十歲年邁雙親。」

  類似的案件在今日社會每天總是不斷的重複上演著,當我們質疑為何這樣的歹徒惡棍總是可以一次又一次的逃過法律制裁,再三的逞兇為惡時,法界人士總是搬出一堆法律條文、法律學說,唬的我們小老百姓一愣一愣的,彷彿質疑這樣的司法制度的是ㄧ個無知而不可原諒的行為。

  我不禁要問:這樣的法律條文、法學理論是聖經嗎?是出自於上帝的旨意嗎?當然不是,法律還不是由人創造出來的,還不是人在運用的。既然如此,那麼這樣的司法制度就沒有神聖到不可侵犯不容我們來質疑討論。

  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法律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然而今日的司法行為似乎與這樣的目的漸行漸遠,那今日法律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呢?

  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統治階級為資產階級,取得權力的基礎來自於金錢,為了要鞏固已獲得的生活地位,他們必須使整個社會服從於他們的價值觀、他們的生活方式,所以「金錢買賣」就成為維繫社會運作的主要動力,一切有形無形的事務都必須轉化為商品,法律也不例外。換言之,今日的法律是商業買賣的ㄧ種,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擷取金錢。

  台灣在解嚴後,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社會經濟制度均以美國為馬首是瞻,在美國,法律訴訟程序則往往被比喻為球類遊戲(球賽)。
如果法律可以用遊戲來比擬的話,那我們發現在上述這ㄧ起社會案件而中,數十名受害婦女,或失去生命、或終生活在受害遭虐的陰影下,無疑的是輸家;胡永強自十六歲起開始犯案,由於不公義的司法制度,讓他自認為在這樣的社會中,即使不斷的作奸犯科也不會受到制裁,於是犯下的罪行一次比一次更嚴重,當發現自己身陷泥沼回頭無路時,只得痛苦的了結自己,也是輸家;小倩和胡永強的父母辛辛苦苦將兒女養育成人,最後卻淪為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當然是輸家;我們這些無權無勢的小老百姓生活在這種社會,每日擔心自己、擔心親人會變成小倩、會變成胡永強,終日人心惶惶,都是輸家。

  司法業者才是這個法律遊戲中的最大贏家。藉由冗長曲折繁複的法律程序折磨案件當事人的精神體力,逼使他們不斷的付出金錢以求官司勝訴,司法業者則從中獲得了金錢、權力和社會地位。

  或許你會納悶不解的問:難道統治者不想要ㄧ個安和樂利的社會嗎?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統治階級必須對生產工具從而對生產關係不斷的變革、不斷的動盪,才能創造源源不斷的金錢交易,維繫他們生存的命脈。中古社會裡原封不動的生活方式,無法刺激人們不斷的買賣慾望,是與統治階級的生存基礎大相逕庭的。既然法律只是商業買賣的ㄧ環,統治階級自然也抱持著相同的思維:一個安和樂利的社會裡少有訴訟,是無法滿足司法業者賺錢的需要,他們必須讓整個社會服從於他們發財致富的條件──永遠處於紊亂和動盪中。

  從上ㄧ世紀以來,在美國的強勢推銷下,「美國價值」逐漸成為這個世界的主流價值,或許,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金錢至上」已經成為了普世價值,在這個價值觀的社會中,金錢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標,相形之下,個人的性命安全就顯得渺小而微不足道,當「要錢不要命」的思想蔚然成為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時,可以預見的,小市民只能無奈無助的看著的社會悲劇日復一日不斷的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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