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
結束第一個禮拜的實習
一切都很順利,boss和同事都對我很好,也很照顧我
boss說因為我只是實習生,所以不會交代我太繁重的工作
但她說如果我想要多學一點東西,就要自己多努力,多聽多問
畢竟公司裡的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大家很少有時間關心其他事情
這禮拜還沒做什麼困難的工作,只有整理資料並分類建檔,這對研究生而言並不算什麼
硬要說這份工作的挑戰性在哪的話,那就是它在考驗是我的耐心
因為公司配給我的筆電有點鈍,下載和上傳速度慢半拍
再加上公司不能用USB或雲端硬碟,傳資料只好用e-mail慢慢夾帶檔案
這對新新人類來說,實在有點沒效率
除此之外,星期四的自我介紹,讓我煩惱了一二天
我從以前就討厭自我介紹
因為我沒什麼豐功偉業,也沒什麼突出的專長或嗜好
而且要我用英文做ppt,好不習慣唷!
以前沒強迫自己多使用英文,真是個大錯誤
害我要用的時候顯得彆扭不自在
之後真要要鞭策自己多多使用英文,免得需要用的時候無計可施QQ
這幾天跟boss的談話,可以感受到企業界對於法律的陌生和誤會
我想這個問題可能是企業和政府間缺乏溝通所造成
當雙方只用各自的立場去理解和處理問題時,就容易導致彼此間的不信任和不諒解
還有因為思維和思考面向的不同,會使雙方存在著認知上的差異
我有個體認,比如說當我跟boss談到過勞問題的時候
我關心的是有沒有涉及職災的問題,可是企業人資想的是如何提供員工舒壓的管道
顯然我想的是如何追究責任,而公司想的是如何解決問題
立場不同,出發點亦不同
我亟欲利用法律去保障勞工的權益,公司則是迫切想給予協助
事實上兩者同等重要,我們在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都不應該忽略其中一個
boss曾說她覺得法律規定只是基本常識
她覺得勞動基準法,只是些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規定
公司不太可能違反這個基本的規定,甚至公司在很多方面都比勞基法的規定來得更加優渥
乍聽之下,確實以一家肯重視員工、關心員工的科技公司來說,要達到勞基法的基本要求實在容易
但若說勞基法只是基本常識的話,就有點太小看勞基法的重要性了
任何公司若輕視勞基法或錯誤使用勞基法,都可能引起麻煩
以解僱來說,如何使用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中各款事由資遣或解僱勞工就是門大學問
很多企業以為用11條規定資遣符合12條懲戒解僱要件的員工,能花錢(資遣費)消災
可惜這樣的美意(?),法院可不管
法院可是依11條要件去檢視阿,最後的結果就是公司不符11條規定資遣員工,公司違法!!!
我一直沒有機會,跟boss說明法規的重要性
某種程度來說,boss似乎不喜歡聽這些
她曾說法制面的討論太過狹隘,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希望我以後能多從關懷(?)的角度去設想
只能說她說的也沒錯啦,若能兼顧兩者,才有可能創造雙贏,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