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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學生,必須讀相當多的法典,
當然並非如外界想像的,每條法律都得熟背,
但一些常用的法律條號、條文,幾乎就是法律人的共通語言了.
我一位當兵時認識的好朋友A,以及他的女朋友,
就是法律系畢業的.
退伍後,聽到這位A住院的消息,我馬上趕到醫院去探視.
是個很奇怪的疾病,原本還好好的A,開車載他的女友去安養院探視長輩,
女友下車去了,他留在車上看書,
沒多久他前往附近的廁所解手,在路上突然昏倒了.
幸好法律系的女生都是一派的俐落.
據說他女友得知後,趕緊叫來安養院的救護車,
一刻都不浪費地送A到醫院去,在送醫途中,
還打電話通知A遠在上海上班的父母親.冷靜理性的表現,
差點讓救護車上的護士以為她是安養院的工作人員.
醫生沒多久診斷出來,A的腦部有某個部分病變出血了,必須緊急動腦部手術.
A的父母親沒多久抵達台灣,手術馬上被決定進行.
手術結束了,A半昏迷半囈語,意志不清楚的情況維持好幾天,
A的女友白天在事務所上班,晚上也來幫忙照顧他.
過了幾天,A在某個白天終於恢復意識了,
他女朋友趕緊請假來到醫院.
『她看到我後啥也沒說,問了我一個問題...』A跟我敘述,『她問我民法213條規定什麼?』
『你回答呢?』我問。
這條法律對法律人還真是耳熟能詳,恰好可以測驗一個法律人腦袋清楚了沒.
『就回復原狀啊!』他淡淡地說.
民法規定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能恢復原狀是第一個被考量的賠償方式.
『結果她聽了後緊緊緊緊地抱住了我。』A說.
聽了A 的描述,感動莫名的我,似乎可以感覺到,
當時A 的女友正在跟上帝主張民法213條的損害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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