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張姓男子被控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逼女童口交,造成女童嘴唇紅腫瘀青,一審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八年;但高院更一審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嘴巴傷痕經法醫鑑定是常見的「愛之吻」,逆轉改判無罪。
熱戀男女激吻在對方脖子留下血痕,叫做「種草莓」,本案「愛之吻」一詞,法醫的定義是「嘴巴對嘴巴吸吮到瘀青」。
本案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謝岳錦直言,二審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等收到判決將提上訴。醫院界人士也認為,對五歲女童「愛之吻」 吻到瘀青,有點不可思議。
蕭姓法醫昨晚受訪表示,每年相驗案件太多,他已記不得有這件驗傷案,更不記得有無用「愛之吻」三字。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解釋逆轉原因表示,合議庭採嚴格證據主義,因女童處女膜完整、無口交證據,加上女童對冰塊塞進何處,證詞前後不一,因此判無罪。至於女童嘴唇瘀青受傷,有可能是遭「強吻」,檢方可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謝岳錦反駁說,被害人是五歲幼女,案發時根本不解陰道、口交定義,如非親身經歷,如何能清楚描述冰塊放入下體等行為,更一審判決有違社會認知。
張姓男子(廿七歲)受女童母親請託代為照顧女童,女童母親指控說,張於九十四年三月趁機將冰塊放入她女兒下體,並以陽具塞進女兒嘴巴抽動,致使女兒嘴唇紅腫、瘀青,直到她返家察覺才報警。
張姓男子否認對女童口交,也否認有親吻。一審苗栗地院根據女童證詞,認為張惡性重大,依性侵罪重判八年。更一審法官為查明女童嘴部瘀青、紅腫是否因口交造成,請蕭姓法醫鑑定,結果認為傷勢有對稱性,應是嘴對嘴吸吮常見的「愛之吻」。
法官查出,女童母親警訊曾稱「女兒告訴我,被叔叔嘴對嘴吸到黑青」,與法醫鑑定「愛之吻」相符,加上女童處女膜完整,因此改判張無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116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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