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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7, 2009

美少女資深以後:後悔

2009.10.18台灣立報
■崔妮

最近跟同事一起讀一本討論人如何面對中年的書《新中年主張》,這本書以偏向社會統計調查及個人訪談的方式,區分美國不同世代的人們,由於處在不同的世界局勢之下,養成不同的人生態度。像是在二次大戰後的麥卡錫主義,對共產主義防備及清除的氛圍之下,當時的人們被養成對世界冷漠疏離的態度,默默工作生活;又像是在越戰期間,由於反戰及對上一代的反抗,年輕人積極追求自由解放、挑戰權威。


November 16, 2009

男與女之間可以有多少種可能?─多元的異性戀親密關係座談會

有個金髮碧眼的男朋友好不好?
異國戀的現實又是什麼?

明明只是一夜情,卻覺得愛上對方?
先性後愛,可不可行?


November 11, 2009

最遙遠的愛:家暴啟示錄

「如果過去我擁有像現在一樣的力量,我所承受的暴力不會拖延到現在。」這是台灣第一部婚姻暴力婦女紀錄片「最遙遠的愛」中,一位終能離開家門的受暴女性回首多年來的折磨與隱忍,給自己人生下的註腳。這也同樣是片中另外三位婦女的寫照。

「最遙遠的愛」是一群律師捐款拍攝而成,記錄四名女性面對枕邊人暴力後,掙扎於守住婚姻或尊重自己,終於做出抉擇的生命紀實,是紀錄也是療傷,更是台灣社會許多婚暴婦女的心路歷程的縮影。此片近來接受贊助於各地放映並舉辦座談,期待為相同境遇者提供更多啟示與力量。

四個婚姻故事,不同的名字,不同的身分,不同的背景,但受暴歷程卻類似。暴力陰影讓親密關係變成「最遙遠的愛」;如果無法珍愛自己,其他的愛都是遙遠的。


November 10, 2009

預告:一個輕鬆談異性戀親密關係的小活動邀請

各位性別流s的朋友們大家好

性別流s已經好久好久沒有辦活動啦
為了慶祝崔妮研究所畢業.........(XD誤)....不是啦


November 10, 2009

美少女資深以後:網路言論的多元與張力

2009.11.11台灣立報
■崔妮

我們的女性寫作班有一個發表作品的網路部落格,讓學員可以自由的把作品貼上網路,與同學分享,也與廣大網友分享。曾經有位來自外省家庭的學員,寫了一篇懷念父親的文章。提到居住在南部地區,滿口鄉音又不會講不會聽台語的「老芋仔」爸爸,面對生活中種種不便及部分鄉親的不友善,那些辛苦又令她心疼的經驗。卻有網友留言,用敵意的口吻寫著這些外省人不值得同情。


November 10, 2009

網路談性 同志大戰異性戀

2009.11.10台灣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同性戀以及其他性少數者在BBS上的PTT性版發文,由於性版成員多是異性戀男性,因此也掀起大規模的同性戀與異性戀筆戰。參與其中的All My GAY成員顥中指出,這場筆戰引發了異性戀與同性戀如何共處的討論,也是可喜的現象。

同志發文引甲西之戰


November 10, 2009

讀者來稿:在同志大遊行之後 上

2009.11.5台灣立報
■王振圍

「有人問我:『今天這是萬聖節的活動隊伍嗎?』同志大遊行和萬聖節嘉年華有什麼不一樣?」「一年365天,如果我們就只有今天能夠自在做自己?那另外364我們都在做些什麼?」參加完第7屆台灣同志驕傲遊行之後,相信很多人如我一樣,在思考著台上講者所提到的這兩個問題。


November 10, 2009

美少女資深以後:只要不是我家就好

2009.11.4台灣立報
■崔妮

前兩個週末的台北街頭著實熱鬧,先是一群基督教徒走上街頭,舉著搶眼的紅布條,打著上帝的愛的名號,堅持同志愛被排除在神的大愛之外(原來「大」愛的範圍是很有限的啊)。從去年發出聲明,到今年走上街頭,反同志恐同的勢力終於現身。經過前一週部分教會人士對同志族群的歧視言論,據說激怒了一些原本沒有要參加遊行的朋友,氣憤的更要挺身而出。


November 10, 2009

美少女資深以後:不能裝水水的理由

2009.10.28台灣立報
■崔妮

阿掃退休前是個特教老師,特教老師是種辛苦的工作,雖然學生人數少,但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狀況,像是那些智能不足、自閉症、過動或腦性麻痺的孩子。有些生活上特別需要人照顧,有些則是三不五時就會鬧脾氣,甚至出手打人、摔東西,照顧跟訓練起來需要花費特別多力氣,若加上人力編制不足,更可以想見老師們整天下來累的人仰馬翻的景況。


November 9, 2009

保障性工作 娼嫖都不該罰

大法官釋字六六六號判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並應於二年後失去效力。但接下來到底是「娼嫖皆罰」,還是「娼嫖都不罰」,成了爭議焦點。

從解釋文來看,兩種結論都可能導出。因為大法官只是從平等權立論,而得出娼與嫖應該同等對待的結論。大法官其實是刻意避開性交易的工作權和人格自主權的問題,而把性交易除罪化的問題留給行政和立法去解決。

但若從平等權出發,「罰娼不罰嫖」雖然聽來不太合理,卻未必違憲。因為在二人共謀方能形成犯罪的「對合犯」類型中,本就可對參與犯罪者的行為有不同的評 價。法律上對受賄者的處罰極重,對行賄者卻極為寬大,因為行賄者往往是被迫為之,而受賄者則通常是藉勢取財。同樣的,法律對於賄選者從重,對受賄者卻從 輕,因為賄選者是大規模犯罪,而受賄者不過貪圖小利而已。若「罰娼不罰嫖」違憲,則這些「不平等」的規定也都該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