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代母親張桂貞將控告書送到法院去不
李敖看了臺中市政府的《更審準備書狀》,感覺既荒唐,又可笑。他罵道:“他媽的張子源,你既有膽量在警備司令部的收據上蓋印,為何不敢擔當責任呢?這是什么市長啊!”
從這個《更審準備書狀》中,李敖看出了臺中市政府極想抽腳。他決定抓住此機,窮追猛打,繼續與他們斗,與他們糾纏。
1989年10月29日,李敖又代母親張桂貞寫了《張桂貞控告張子源》一文,遞交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李敖在文中說:“張子源這種辯解,可真滑天下之大稽!因為附卷之五的收據中,均蓋有臺中市政府的大印,并有張子源所屬機關即管區警察派出所主管楊三共簽名,明明只用張子源所屬機關之印信而無其他機關印信,明明只有所屬機關人員簽名而別無其他機關人員簽名,又何能狡賴推托?張子源辯稱收據上有‘中部警備司令部文化專員孟啟正’簽名云云,但受害之老百姓,又何從而知‘孟啟正’三字是軍職人員?縱使孟啟正為軍職人員,將蓋有臺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據,供非臺中市政府所屬人員使用,張子源又焉能不負責?足見如此脫責,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體制與倫理。放縱于先,又推脫于后,其無品無格,洵屬笑談!”
李敖在文中還說:張子源把責任朝其他衙門推,其實只要一查下面兩條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沒有用:第一,“出版法”第7條;第二,“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8 條。張子源再賴,也賴不掉臺中市政府大印蓋在收據上的事實。3。所以,他縱然咬出別的機關來,也少不了他的責任。10。法律已明確規定如此,還賴個什么?
李敖代母親張桂貞將控告書送到法院去不久,張子源任期屆滿下臺,臺中市長一職由李敖父親的學生林柏榕擔任。李敖狀告臺中市政府的案子的法定代理人也改成林柏榕,臺中分院的推事,也變成法官了。
從更審到林柏榕接手,此案一拖就是一年多。
1990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黃奠華、袁再興、林富村判決張桂貞勝訴,臺中市政府必須發還扣押的李家書籍,賠償損失。
新任市長林柏榕得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決,大發雷霆,跺著腳罵高等法院的法官不依法行事,胡亂判決。5。
他認為,警備司令部扣押李敖家的書籍是為了維護國民黨的利益,打擊窩藏丑化、攻擊國民黨的書籍系正義之舉,怎么能判輸呢?
他當即下令組織人馬,寫上訴狀子,即《民事補具上訴理由狀》。此上訴狀洋洋灑灑,長達萬余言。
法官們將林柏榕的上訴狀告知了李敖。
李敖看后,認為這個上訴狀極其謊謬,混帳至極,立即著手寫了長達1.6萬字的《駁斥臺中市長林柏榕》一文。對林柏榕的《民事上訴理由狀》的謊謬之處一一進行了駁斥。
林柏榕在上訴狀中說,查扣書籍屬機關公權力作用的行政處分,李敖母親張桂貞對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應依行政訴訟途徑尋求解決,不應向普通法院起訴。
針對這一謬論,李敖反駁說:“被告所屬公務員不法侵害原告所有依法得以持有書籍之權利,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8。又,被告所屬公務員于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明知對原告并無行政處分之公文書,竟濫用權力,擅自扣壓書籍,顯系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上段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被告所謂‘不得逕向普通法院起訴’,全是不明法律的狡辯。9。”
有趣的是,在法庭辯論時,臺中市政府的官員與警備司令部的特務又一次當眾出丑,互推責任。市政府的官員說孟啟正是臺灣中部警備司令部的人員,此事應由警備司令部負責,而孟啟正老是說自己是臺中市政府文化小組的官員,不是警備司令部的人。兩個衙門當庭互賴,當庭大對決,精彩無比。在場的法官幾次在庭上忍不住笑出了聲。
每每看到此情景,李敖高興萬分,并自言自語道:“臺灣法庭上的這一場面,古今中外絕無僅有!”。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