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7, 2010

白玫瑰

這幾天來
社會氛圍為了所謂的恐龍法官
認為法官們對性侵害幼童的犯罪者予以輕判
在凱達格蘭大道上
發出他們的怒吼
怒吼者們認為
法官認為被性侵害幼童無法理解何謂意願
所以及以強制性交罪科刑
而非選科較重之罪

我對幼童被性侵害當然深表遺憾及難過
我想每個人聽聞此種悲劇
當然都是遺憾及難過
但是
我所不能理解或明白的是
如果怒吼者們認為這樣的法條是惡法
為何不去立法院怒吼
請求我們雙手投票所選舉的立法者修改法條呢
如果立法者不願意
即可下次用選票制裁

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的義務
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
而法院的審判
看的就是證據跟法文
若是證據無法證明犯罪者所犯較重之罪
只能證明其所犯較輕之罪
那法院選科較輕之罪
何罪之有
這不是人權思想的罪疑唯輕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嗎
今天只是那些性侵害犯罪者
人人皆曰可殺
所以就認為可以拋棄上述原則嗎
如果可以拋棄
那有一天輪到自己被法院認定你犯罪
但法院無法提出證據
卻仍然要入罪於你
判你死刑或徒刑
怒吼者們
你們還要怎麼怒吼
該向誰怒吼
這樣我們的時代不就退步到50年前的國民黨白色步時代
警總可以屈打成招
法院可以不問證據只問顏色
如果可以拋棄
那我幹嘛那麼認真考司法官
反正大家用法感判決不就好了
一切以法感情為最終依歸
這樣人人都是法官
我們就改成全民審判吧

我實在無意對性侵害的犯罪者辯護
只是若連最基本的原則都無法遵守
那我們的中心價值到底是什麼
今天只因為我們不是性侵害犯罪者
我們才能大聲怒吼
如果真要怒吼
請向立法者怒吼
法院只是個講道理追求證據的所在
但是
亂世重典的方式
是藥到病除
還是只是飲鴆止渴
我就睜大眼睛慢慢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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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心情塗鴉 Topic: feeling / personal / murm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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