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玫瑰
這幾天來
社會氛圍為了所謂的恐龍法官
認為法官們對性侵害幼童的犯罪者予以輕判
在凱達格蘭大道上
發出他們的怒吼
怒吼者們認為
法官認為被性侵害幼童無法理解何謂意願
所以及以強制性交罪科刑
而非選科較重之罪
我對幼童被性侵害當然深表遺憾及難過
我想每個人聽聞此種悲劇
當然都是遺憾及難過
但是
我所不能理解或明白的是
如果怒吼者們認為這樣的法條是惡法
為何不去立法院怒吼
請求我們雙手投票所選舉的立法者修改法條呢
如果立法者不願意
即可下次用選票制裁
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的義務
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
而法院的審判
看的就是證據跟法文
若是證據無法證明犯罪者所犯較重之罪
只能證明其所犯較輕之罪
那法院選科較輕之罪
何罪之有
這不是人權思想的罪疑唯輕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嗎
今天只是那些性侵害犯罪者
人人皆曰可殺
所以就認為可以拋棄上述原則嗎
如果可以拋棄
那有一天輪到自己被法院認定你犯罪
但法院無法提出證據
卻仍然要入罪於你
判你死刑或徒刑
怒吼者們
你們還要怎麼怒吼
該向誰怒吼
這樣我們的時代不就退步到50年前的國民黨白色步時代
警總可以屈打成招
法院可以不問證據只問顏色
如果可以拋棄
那我幹嘛那麼認真考司法官
反正大家用法感判決不就好了
一切以法感情為最終依歸
這樣人人都是法官
我們就改成全民審判吧
我實在無意對性侵害的犯罪者辯護
只是若連最基本的原則都無法遵守
那我們的中心價值到底是什麼
今天只因為我們不是性侵害犯罪者
我們才能大聲怒吼
如果真要怒吼
請向立法者怒吼
法院只是個講道理追求證據的所在
但是
亂世重典的方式
是藥到病除
還是只是飲鴆止渴
我就睜大眼睛慢慢看吧


Sealed (May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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