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 2006

我扎實的(?)刑法分則阿

今天期中考 我天殺胡塗地忘了ㄧ個很重要的原則
那就是在構成要件階段就應該要討論的不同實務及學說見解 不應該留到競合論罪的時候才提

以下是我的白爛論證過程:
1. 忘了在構成要件階段就存在的爭議,直接給他用實務意見涵攝
2. 到了競合突然想起來 於是列出甲乙丙三種保護法益的不同學說 再推出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的論罪結果
....
....
....結果學弟反問我一句: 那這樣不是前後矛盾嗎? 構成要件涵攝時關於保護法益的認定只有一說,到了競合
階段居然突然推翻只有一說的前提 冒出三說?!
在邏輯上來講,對保護法益的認定 一定會先影響到構成要件要素的認定,接著才可
能會推導出不同的競合結果阿...

喵的勒 我整個傻眼. 而且那一題還佔了一半以上的配分.
我不但搞錯老師的重點(刑分重在構成要件的討論) 還犯了天大的邏輯上謬誤

糗到不行 果然我的刑法還早的很哪...


接著在討論危險物品持有販賣的問題的時候 我對一個實務判決很有意見.
它說"未經准允而無正當理由持有軍用槍械固為法所不許,然分次購入槍之零件 則不構成本罪."
我認為這樣的見解不就是變相地告訴大家 雖然不可以直接買槍來玩 不過只要分次買就沒關係嗎?
...
...學弟嗆我一句: 學長你昨天應該沒睡好齁? 它是說你可以買零件 但沒說你可以把它們組裝成一支手槍
組起來之後就立刻產生非法持有危險物品的事實 構成要件該當了啊!

更 我真心的覺得自己真傻 應該要把法條拿來套用驗證那個該死的判決摘要之後再提出問題的 果然憑著不可靠的法感跟直覺式的想法 就是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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