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4, 2010

"正當"是否足以成為排擠"不正當"的理由? 我恨多數暴力!

法律一制訂並生效之後  原則上對全國人民都有拘束力
立法者既然有直接民意做後盾  原則上其立法形成決定結果 也就有"民意正當性"

然而憲法也體認到立法者的決定有時可能擺明就跟多數人民利益牴觸
"不具備民意正當性"
又或者是即便多數人民皆贊同  卻過度侵害少數人的權利 
"有民意基礎卻違憲而不正當"
所以開了一道違憲審查的後門
讓有高度爭議的條文可以被司法者宣告違憲而失其拘束力





但假如人民不具備
容許自己支持的條文 被帶有完整而具強烈說服力的基礎論證
宣告違憲的雅量
只因為情感上無法接受  就動輒搬出多數暴力的武器
那不論是立法者或大法官  都不可能發輝制度設計時
所被賦予的追求社會價值  兼顧多數與少數族群利益的目的任務
大法官會因為抗多數決難題而不敢宣告違憲
即便勇敢的宣告違憲  立法者為了選票也只好再立一次相似甚至相同的條文
實質上根本就只是演家家酒給少數弱勢者看 
聊以安慰並無奈地說自己盡力了  畢竟制度就是如此






重點應該是論證基礎的強弱  以各種學門切入作成調查統計報告
諸如社會學 犯罪學 貨幣銀行學 經濟學 心理學 醫學.....
然後大家再一起坐下來討論出一個最趨近正確的結論
真正地找出共識 





而不是多數人說自己就是無法接受  管你多有道理
老子就是要用選票威脅立法司法行政  來強暴少數弱勢者的意見
甚至財團也可以如此  只是用的是金錢與政商影響力




畢竟正當跟不正當
終歸只是立法者 司法者 或多數人民的共識而已
其背後可能有種種包袱跟利益考量

所謂的不正當  很多時候只是被汙名化了的想法
其本身的存在並不會實際侵害人民的權力跟利益
只是可能因為既得利益 道德包袱 人民法感情跟觀感 財團介入...
同樣是殺人  由人民自行為之跟法務部為之  不就評價兩極?

所謂的正當也只是現實狀況下暫時的折衷妥協
不會是永恆不變的鐵則  也絕不具有完全的正確性這種東西
許多想當然爾的規則  很多時候反而過度侵害人民的行為自由
我早在在心中千萬次宣告他違憲!!! 
即便大法官欇於人民法感情及抗多數決難題而不敢為之






不可能具備 "絕對正當性" 的規則  卻樹立起無法挑戰的防護網
或是把制度設計成 "所有少數意見的挑戰 打從一開始就註定失敗"
這樣的憲法  我看也終究脫離不了 "拳頭大的說話" 的老路

沒錯  所有爭議總是要找到一個終點並確定遊戲規則
但強勢的一方總不願與弱勢的一方折衷讓步的結果
就是弱勢的一方永遠不可能與強勢達成共識
只好無止盡的吵下去






這樣的極端對立衝突現狀  怎麼有資格說是共生共存  重視人權普世價值?
所謂的民主  也只是很簡單的"多數暴力作主"  然後立法者再把大法官拉進來背書
失去了對話溝通與相互妥協  尋求共識與出路的意義






難怪到最後大家都只求金錢跟名利  因為認真的關心國政跟社會問題都只是空 
有錢有權跟人數多的一方  永遠不可能讓弱勢者真正有翻盤的機會
先把自己拳頭鍊大顆一點  不要被欺負的太誇張就不錯了...

或許中華民族真的不適合玩民主制度這一套
所以我期待社會可以更亂更糟一些  像當年凡爾賽合約後的德國一般
好讓台灣版希特勒有改變這個社會的機會   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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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每個現在的多數意見支持者 明天都可能成為少數弱勢的一份子
    於是再來質疑制度的正當性 完全忘記自己之前的多數暴力行為

    這樣的傢伙 還不如
    直接承認多數暴力為大的鐵則 拳頭小時就乖乖閉嘴的人
    棍!

  • elviswu at July 4, 2010 04:45 PM comment | prosecute
  • 2樓

    2樓頸推

    實在太火大了 再補一句
    打著"社會正義與主流民意"大旗的那些自大狂強迫症患者
    不要再利用這樣的裹腳布來遮羞
    有種就大聲嗆 說自己拳頭大所以才這麼洪聲阿
    這樣我就服氣 至少你說的與現狀一致 也對得起你的良心

  • elviswu at July 4, 2010 04:49 PM comment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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