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9, 2009

換個位置,換個腦袋? ---案件限辦時間的反思

一、個人經驗---換個位子換個腦袋了我!


幹參謀替犯嫌作筆錄的時候  他的人權保障不是關注的重點 
重要的是能不能迅速搞定完成移送的動作  
有沒有違反上級的要求跟規定  能不能在限辦時間內告定一切
才是影響自己能否正常放假跟享受既有福利的關鍵


有利不利證據一併調查 權利告知 全程錄音錄影 24小時的移送限制 無罪推定...
都只流於形式 
基本上抓到犯嫌 大家心中早已推定就是他幹的
在監聽 調閱通訊紀錄 搜索 詢問筆錄的過程裡
只會越來越沒耐心 越來越賭爛
至於對待犯嫌的態度  不用說當然是不怎麼客氣
畢竟我們又不是戶政事務所 還奉茶勒


回首過往 好像一場戲。


回到了民間恢復民人身分,大略地重新唸了一次刑訴
拿掉軍中一切壓力與考量之後
好像又重新看到了犯嫌與被告的權利所在
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 理應對之如同一般人民


那麼 之前的自己是失心瘋了? 還是現在的自己被高調沖昏了頭?





二、現狀觀察---不同立場下 難以強求大家都以人民權利保障為前提


院方跟檢警調  內部都有各自的案件限辦時間壓力
這不但影響考績跟獎金  在軍中甚至會影響正常放假
原本的立意甚佳  是為了加速案件的辦理 讓人民間紛爭迅速獲得解決
但卻扭曲地造成許多人民不必要的負擔  以及實務操作上的迂迴手法
願意配合的人民與辯護人  官方對它們的態度就是比較好
不願意配合的 就成為院檢警調眼中的"澳客"
這件案子不用說 我就跟你耗下去
以後的合作 自然也不會給你好臉色看

這難道代表大家所念過的法律精神都已經煙消雲散了?

我想不是這樣的  只是在僵化的制度底下
為了先謀求自身的生存  只好對應地找出迂迴解決辦法
盡量地在最小限度下合理範圍內
稍微造成當事人財產上 人身上權利的輕微額外負荷
謀求院方 檢警調  人民  三方立場下  尚可接受的的最大公因數





三、僵化限辦時間的反思


制度的設計缺乏彈性 沒有讓人民選擇速辦或緩辦的選項
對公務人員硬性強求限辦時間的結果 
就是可能迂迴地犧牲民眾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權益

要大家割自己的肉去補別人的傷口
未免太不合情理

唯一的解決之道 應該是在制度上做出彈性調整的選擇空間
依案情不同  當事人希望 也較適合緩辦的案件
應該設計出可以由當事人簽屬同意書 延長限辦師間的配套方式
而無此需求的一般案件  當然就依照原本的限辦時程去走就好
這樣才能避免官方為符合限辦規定而迂迴行事

不過 也要設下限制 避免有誘導民眾簽屬同意書 不當延宕辦理時程的狀況發生


至於第一段提及的犯嫌詢問  不只涉及限辦時間壓力
還涉及許多其他因素 大哉問  
許多刑事法學專家都寫了超多文章在討論
就不班門弄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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