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的要物性與貪財的銀行
今天去某大型銀行辦事
跟行員聊著聊著就轉到法律問題上頭
說他們分行最近有個案子超級頭大
還準備要聲請釋憲
大家都知道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
以移轉所有權為成立要件
錢沒交到借用人手中前 根本就沒有契約這玩意兒存在
話說最近經濟不景氣
銀行的錢一直借不出去卻必須不停負擔存戶利息(雖說利率已經低到離譜)
所以只要有相當程度的財力證明與設定抵押 都借得很阿莎力(錢撥的超快)
有個老大(不是兄弟啦)就很聰明 他說他爸請他幫忙代辦貸款
也拿出他老爸最近幾年的薪資扣繳憑單跟產權證明
行員心想 薛阿 這個月的業績就靠這一筆了
於是火速趕辦借款手續 主管也飛快核可貸款額度 錢就跑進那個老大的戶頭
接下來的結果不用說也知道
就是那傢伙的老爸矢口否認自己有叫他兒子辦貸款
還給我主張消費借貸的要物性 錢根本沒交給我本人 哪來的借款債務
保守的實務界法官大人當然不出所料判銀行敗訴
認定交付當然要交到本人手頭上才算數
於是銀行就糗大了 那個行員也被搞到哭哭了
這個問題真的挺有趣的 要物性這東西衍生出來的問題真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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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法律真的很無能嗎
Topic: learning / academic /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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