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檔號01. 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80.07.23(80彰府建都字第141426號)
貳、計畫面積:1203.13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200,000人
肆、計畫粗密度:
伍、計畫年期:民國85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 區 面積(公頃) 分 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574.554 廣場兼停車場 3.680
商業區 70.825 加油站 0.570
工業區 75.030 醫院用地 3.150
機關 20.665 電台用地 0.080
學校 101.947 變電所用地 1.600
公園(註一) 59.955 保存區 1.870
綠地 2.502 農業區 51.600
體育場 16.410 溝渠 20.050
風景區 8.040 保護區 2.840
市場 2.340 文教區 3.635
道路(註二) 159.891 人文廣場 0.160
鐵路用地 21.736
合計 1203.130
註一:含兒童遊樂場。
註二:道路用地面積包括火車站前後廣場在內。
無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檔號02.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74.06.26(74彰府建都字第118990號)
貳、計畫面積:1,960.22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46,000人
肆、居住密度:280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80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 區 面積(公頃) 分 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161.64 兒童遊樂場 2.31
商業區 1.53 綠地 0
工業區 127.59 停車場 0.14
零星工業區 13.03 高速公路 45.62
貨物轉運中心 17.49 道路 77.76
零售市場 0.29 人行步道 0.34
加油站 0.12 廣場 0.62
機關 3.46 鐵路 7.53
變電所 5.33 墓地 4.99
學校 國小 9.40 行水區 19.24
國中 0.00 農業區 1,461.79
合計 1,960.22
無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檔號0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91.10.10.(府城計字第09101841370號)
貳、計畫面積:445.80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65,000人
肆、居住密度:310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100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 區 面積(公頃) 分 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182.08 車站用地 0
商業區 26.07 加油站用地 0
乙種工業區 36.64 停車場用地 2.04
保存區 10.20 廣場用地 0.06
漁會及貝類
加工廠區 0.15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1.21
電信事業專用區 0.15 人行廣場用地 0.57
加油站專用區 0.41 社教用地 1.55
農會專用區 0.61 郵政事業用地 0.12
農業區 54.72 變電所用地 0.27
機關用地 3.71 運動場用地 5.33
學校用地 28.46 綠地用地 0.25
公園用地 10.66 水溝用地 1.74
鄰里公園兼兒童
遊樂場用地 3.87 堤防用地 2.04
兒童遊樂場用地 3.40 鐵路用地 0.59
市場用地 2.02 道路用地 66.88
合計1 445.80
合計2 391.08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一)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有效誘導改善及提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訂定相關審議要點據以審議。
(二)本計畫範圍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
1、住宅區
2、商業區
3、乙種工業區
4、保存區
5、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
6、電信事業專用區
7、加油站專用區
8、農會專用區
9、農業區
三、住宅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
四、商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四○%。
五、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一○%。
六、保存區
(一) 保存區土地使用,以維護古蹟及延續傳統市街使用型態為主,並訂 定四種保存區,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維護類別規定如下:
第一種保存區(存一) 第二種保存區(存二) 第三種保存區(存三) 第四種保存區(存四)
使用性質 經內政部指定之三級以上之 機關、寺廟、紀念性或藝 可供住宅、宗祠、寺廟及傳 可供住宅、宗祠、寺廟及傳
檔號0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種保存區(存一) 第二種保存區(存二) 第三種保存區(存三) 第四種保存區(存四)
使用性質 古蹟,供古蹟維護使用。 術價值之精美建築物。供住宅、宗祠、寺廟、廣場、會堂及機關等居住及公共使用,應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統店鋪使用。 統店鋪使用。
維護類別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全部維護或外觀維謢。 進深維謢。 一般維護。
(二) 保存區內各宗土地及各種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其維護範圍、方式應依下列規定及附表之指定辦理:
1.古蹟維護(第一種保存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2.全部維護(第二種保存區)
(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2)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內部及附屬庭院,全部依古老風貌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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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3.外觀維護(第二種保存區)
(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及附屬庭院依古老風貌予以維護。
(3)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4.進深維護(第三種保存區)
(1)維護範圍:建築物第一進全部及第二進以後屬視覺穿透線以上部分。
(2)維護方式:依古老風貌之外觀予以維護。
(3)維護範圍以外地區之修建、改建、增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高度不得超過視覺穿透線。若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其整建高度並不得超過該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建築物。
5.一般維護(第四種保存區)
(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2)維護方式:已喪失古風之建築物,應添加設施以配合傳統街景。基地內修建、改建、增建及空地之使用,均應配合古老風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高。
(三)相關名詞定義如次:
1.視覺穿透線:觀察者立於建築物所在街道之對側,設視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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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5公尺,以該點與建築物屋簷或簷牆之連線,稱為視覺穿透線。如有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
2.建築物第一進:
(1)若建築物為古老式樣且為兩披水雙斜屋面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前坡簷口起至其相連之後坡簷口止。
(2)若建築物為平屋頂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建築線至正廳之後側外牆面止,且其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以兩個雙斜屋面深度計算)。
(四)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巿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始准建築。
(五)保存區內建築物得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應予退縮建築之限制,並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六)保存區內下列各項應由都巿設計審議委員會作必要之規定:
1.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之設置。
2.街道開挖及其它影響鋪面之工程。
3.建築物之整修方式。
七、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八、機關用地及各事業用地、各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
十。
十、巿場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 零售巿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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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百四十。
(二)批發巿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十二、(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巿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者。
十三、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部分訂定如后:
(一) 為考量都巿發展,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巿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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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變更用途增建部分,應依下列之規定設置停車位。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巿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 基準停車位數
一、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樓地板面積在300 m2以下(含)免設,超過300 m2 以上部分,每滿150 m2應設置一部停車位,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咖啡廳、酒家、俱樂部、夜總會、保齡球館、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80 m2設置乙位。
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店)、餐廳、飲食店、超級市場、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80 m2設置乙位。
四、辦公、事務所、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70 m2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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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建築物用途 基準停車位數
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00 m2或每4個房間設置乙位。
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泳池、展覽場、博物館、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00 m2設置乙位。
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70 m2設置乙位。
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50 m2設置乙位。
九、學校。 每班級設置1.5位。
十、運輸服務業。 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殯儀館。 每滿100 m2設置乙位。
十二、其他建築。 每滿150 m2設置乙位。
備註:
(一)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 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三)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口30公尺以上地方,並留設深度2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人行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四) 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設置或法定空地上按其房客數,每滿40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
檔號0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三輛停車位。
(五) 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六) 依本表設置停車空間數,並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檔號04.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85.07.25(85彰府工都字第124367號)
貳、計畫面積:359.12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40,000人
肆、居住密度:250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89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區 面積(公頃) 分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142.48 公園 5.59
商業區 17.79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4.22
乙種工業區 30.54 綠地 0.25
古蹟保存區 1.38 廣場兼
停車場 2.73
行水區 0.00 加油站 0.00
農業區 71.94 車站 0.00
機關 0.99 人行廣場 1.98
國小 10.60 道路 47.21
國中 11.37 高中 3.96
零售市場 0.52 河川區 4.34
批發市場 0.96 加油站
專用區 0.27
合計 359.12
都市
發展用地 282.84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容積率不得大於三二○%。
四、本計畫工業區屬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七○%。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一○%。
五、古蹟保存區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及有關文物、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依現況為準,不得增建及新建。
六、機關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五○%。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
七、文中小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五○%。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
八、市場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五○%。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四○%。
九、批發市場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五○%。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
十、加油站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四○%。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
檔號04.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三○%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二、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二○%:
△FA=S×I
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商業區:I = 2.89 -1.0
宅區及機關用地:I = 2.04 -1.0
檔號04.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一二五%。
十四、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檔號05.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1.03.06府工都字第09100351260號)〕
壹、發布實施日期:78.10.05(78彰府工都字第149528號)
貳、計畫面積:375.187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25,000人
肆、居住密度:192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85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區 面積(公頃) 分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126.3088 市場 1.2300
商業區 23.1730 停車場 0.0843
工業區 40.3194 兒童遊樂場 0.2900
機關 3.0290 廣場兼停車場 2.1523
學校 24.0760 加油站 0.1260
公園 6.3815 寺廟 0.0760
綠地 0.3320 道路 44.6912
小計 272.2695
水溝 2.3187 農業區 98.5718
公墓 0.0270
小計 100.9175
總計 373.1870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一八○%。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二八○%。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一○%。
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
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八○%,容積率不得大於二四○%。
八、學校用地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文小及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
(二)、文高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容積率不得大於八○%。
十、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分,應依左表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建築物用途 基準停車位數
一、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超過300 m2以上部分,每滿120 m2 應設置一個停車位,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檔號05.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1.03.06府工都字第09100351260號)〕
建築物用途 基準停車位數
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咖啡廳、酒家、俱樂部、夜總會、保齡球館、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80 m2設置1位。
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店)、餐廳、飲食店、超級市場、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80 m2設置1位。
四、辦公、事務所、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70 m2設置1位。
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00 m2或每4個房間設置1位。
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泳池、展覽場、博物館、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00 m2設置1位。
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5個床位或每100 m2設置1位。
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150 m2設置1位。
九、學校。 每班級設置1.5位。
十、運輸服務業。 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檔號05.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1.03.06府工都字第09100351260號)〕
建築物用途 基準停車位數
十一、殯儀館。 每滿100 m2設置1位。
十二、其他建築。 每滿150 m2設置1位。
備註:
(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路口三十公尺以上地方,並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
人行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
(五)、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並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檔號05.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1.03.06府工都字第09100351260號)〕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二、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分 區 及 用 地 退 縮 建 築 規 定 備 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商業區
檔號05.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北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91.03.06府工都字第09100351260號)〕
分 區 及 用 地 退 縮 建 築 規 定 備 註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檔號06. 變更員林都巿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壹、 發布實施日期:85.04.12 (85彰府工都字第54437號)
貳、 計畫面積:687.62公頃
參、 計畫人口數:11萬人
肆、 居住密度:270人/公頃
伍、 計畫年期:95年
陸、 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區 面積(公頃) 分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394.51 加油站 0
商業區 43.93 電路電塔 0.02
工業區 21.47 鐵路 8.56
行水區 8.24 道路 100.82
農業區 0 學校 71.96
寺廟保存區 0.49 河川 5.82
加油站專用區 0.33 兒童遊樂場 0.17
巿場 4.38 自來水事業用地 0.47
停車場 1.11 電信用地 1.10
綠帶 2.85 郵政用地 0.46
機關 8.91 廣場兼車站 0.28
公園 2.06 車站 0.18
體育場 8.00 社 教 用 地 1.50
合計 687.62
一、本要點係依據都巿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適用地區 舊巿區部分(以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為依據) 本次檢討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
基地所面臨之道路寬度超過二十五公尺,縱深在30公尺範圍內者。 基地所面臨之道路,其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至二十五公尺之間,縱深在30公尺範圍內者。 1.基地所面臨之道路,其道路寬度未滿十五公尺者。
2本次檢討由公共設施、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具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
編 號 (住四) (住三) (住二) (住一)
建蔽率 60% 60% 60% 60%
容積率 260% 240% 200% 平均180%
容積率實施時應以計畫書圖為準。
三、商業區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80% 350%
四、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檔號06. 變更員林都巿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六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二十:
FA = S × I
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商業區:I = 2.89 –1.0
住宅區或機關用地:I = 2.04 –1.0
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檔號06. 變更員林都巿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七、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六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八、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乙種工種區 70% 210%
九、學校用地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國 小 50% 150%
國 中 50% 150%
高 中 職 50% 250%
十、零售巿場用地
零售巿場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及積容率不得大於240 %,並依「臺灣省零售巿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批發巿場用地
批發巿場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及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十二、加油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專供興建加油站及有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40%及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
十四、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及郵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均比照機關用地辦理。
十五、寺廟保存區:
檔號06. 變更員林都巿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寺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百六十。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檔號07.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83.06.29(83彰府工都字第130299號)
貳、計畫面積:929.51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16,750人
肆、居住密度:230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90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 區 面積(公頃) 分 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72.76 行水區 0.28
工業區 0.00 貨物轉運中心 0.00
乙種工業區 15.63 農業區 757.08
零星工業區 4.62
小 計 850.37
機關 0.39 公園 2.46
零售市場 0.20 廣場兼停車場 0.65
學校 7.98 公墓 6.72
兒童遊樂場 0.20 高速公路 29.29
醫療用地 4.50 道路 25.70
加油站 0.11 人行步道 0.94
小計 79.14
合 計 929.51
第一點: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本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除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點: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三點: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
第四點:醫療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八十,須整體規劃並多留設停車空間,且區內應予以綠化,以維景觀。
第五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第六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七點: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九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九點:依第八條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
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檔號07.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住宅區及機關用地:I = 2.04 ﹣1.0
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第十點:依第八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機(FA)得依第九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第十一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二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檔號08.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計畫摘要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發布實施日期:75.10.23(75彰府建都字第148915號)
貳、計畫面積:516.738公頃
參、計畫人口數:40,000人
肆、居住淨密度:260人/公頃
伍、計畫年期:民國85年
陸、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 區 面積(公頃) 分 區 面積(公頃)
住宅區 155.339 兒童遊戲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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