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團聚日數併計方式與在臺就業權益
大陸配偶團聚日數併計方式與在臺就業權益 一、大陸配偶就業權益
1.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修正條文,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並通過面談後,即可在臺工作。
二、大陸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由8年改為6年,在臺團聚期間得併計。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已修正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
2. 日後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即可申請依親居留,4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俟2年後即可申請定居;
3. 為維護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183日者,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
(1) 依據新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團聚併計居留期間試算,
(2) 目前在臺團聚者,可直接申請依親居留;
(3) 如在臺為長期居留且併計已滿6年者,可申請定居,例如:
團聚2年+依親居留滿4年→合計共6年ð可申請定居;
團聚2年+依親居留滿4年+長期居留1年→合計超過6年ð可申請定居;
(4) 併計團聚期間後,可由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者,例如:
團聚2年+依親居留滿2年→合計共4年ð可申請長期居留;
團聚1年+依親居留滿3年→合計共4年ð可申請長期居留;
(5) 通過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待團聚入境者,許可入境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
4. 團聚期間併計一定要符合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規定。
查詢移民署『團聚期間得併計』專線電話:(02)2389-9983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79
Personal Category: 【北區】新移民家庭成長中心
Topic: goups / organization / charity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98年台北縣育兒指導暨學前啟蒙服務在職訓練計畫 Next in This Category: 伊甸與北科大的服務學習之旅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98年台北縣育兒指導暨學前啟蒙服務在職訓練計畫 Next in This Category: 伊甸與北科大的服務學習之旅

關於伊甸新移民服務(2)

Sealed (Oct 13)





















1樓
1樓搶頭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因配合就業服務法之修正,放寬
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即有工作權」,請問版主,
是從哪裡引用的?因為大陸配偶工作權與就業服務法
無關阿,建議你們請跟勞委會確認。
感謝您的提醒,已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