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暴力
別慌!如果是非急迫性的受暴,可以打「113」電話向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尋求相
關的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如果受暴狀況緊急,則務必在安全狀況下立即打電話向「110」求助,依法家庭
暴力防治機制正式啟動,各縣市家暴中心依法都必須提供後續安置、諮詢、保護與協助。
由於許多家庭婚姻暴力發生密度並不高、程度也不一定十分嚴重,導致受害人在長年受暴後還猶豫該不該冒
險求助;對於還沒有做好求助準備或不確定自己是否受暴、以及是否需要後續援助的民眾而言,不妨撥打「
113」接受內政部家暴專業線上諮詢,求取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
但如果自己正受暴力脅迫,或情況十分危急時,則務必在安全(例如不引起加害人警覺)的狀況下,立即打
電話向「110」報案;依法員警到場後若查知是家暴案件,則必須立即通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啟動
後續保護機制。
員警將受害人帶離受暴環境後,包括檢察官、員警及家暴中心都可以替受害人代為向法院請求緊急保護令,
而且員警及家暴中心也必須協助受害人驗傷,依法緊急保護令必須在四小時內完成核發,強制加害人停止施
暴、遠離被害人,或立即遷出同居處所。
在請求緊急保護令的同時,受害人依法可向各地家暴中心申請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就業輔導與安置服務,
如果被害人帶著小孩離家,家暴中心也必須為親子都提供隱密、安全的安置庇護。
受害人若覺得有必要請求時效較長久的保護令,可以再請求一般保護令,時效為一年,必要時最長得再延長
一年;通常從完成緊急保護令到一般保護令,由於受害舉證及法官裁決狀況不一,可能需要一至六個月不等
的時間,但在這段時間內受害人依法都有權向家暴中心尋求庇護與協助,而未來即使必須出庭作證、可能遇
上加害人,家暴中心也有責任向法庭提出「分開訊問」及陪同出庭等保護措施,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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