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之解釋
「連根藤」先生在2月4日自由電子報「馬關條約真本」一文謂,因自由時報報導「馬政府慶建國百年擬展馬關條約真本」旨在表示「清國割讓的不是台灣主權,是台灣的管理權」,連先生「為此託人去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找出馬關條約的日文版和中文版真本的彩色影印本,比較之下,日文版『第二條 清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並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ス…台灣全島及其ノ屬スル諸島嶼…』。中文版『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馬當局可能想依文字主張『清國讓與的是管理台灣之權,不是主權』,但日文版明白規定『永久割與台灣主權』。國際法當然是採取日方立場。」
連先生的求證精神令人敬佩。然而,最後一句「國際法當然是採取日方立場」卻令人不解。網上可找到之馬關條約真本圖像有2種,一是蓋有日本代表印及「大清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漢滿文關防之原始文件,另一為日本天皇批准公布蓋有天皇御璽之正本。由後者可知馬關條約除本文11條外,還有「別約」3條,及一「議定書」。該議定書是為了「避免今日簽訂之媾和條約之意義將來發生誤解」所訂,其第1條規定另附之英譯本與日漢文版有相同意義,第2條規定「若日文本與漢文本之解釋出現歧異時,以英譯本為據」。由此可知,馬關條約之解釋,應非「國際法當然是採取日方立場」。
不過,若要從「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永遠讓與日本」的漢文版主張「清國割讓的不是台灣主權,是台灣的管理權」,則令人存疑。1895年當時清國並無現代之法律概念,是否認識並區別「管理下開地方之權」與「主權」,不無疑問。況且馬關條約之英譯本(亦可於日本國立公文書館官網找到)記載「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因此,清國將台灣主權割讓給日本,應無疑義。而台灣因此得以早一步享有現代化的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及教育、醫療、經濟發展,甚至逐步走向民主化,亦為事實。(Thursday, February 04, 2010 1: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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