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5, 2007

欺負小朋友算什麼好漢?!

檢察官開始大陣仗偵察楊宗緯....

楊宗緯回母校唱歌,媒體大怒學生們膽敢檔路、推擠、衝撞記者大爺們....

無怪乎,我大學法律課的教授諄諄教誨我們「凡是小心不要惹檢察官,因為現在檢察官跟沒唸過法律一樣!亂偵察、亂起訴」

看看令媒體大怒的現場影帶,明明就是一群人圍著一台車不給走,還有記者大叫「你壓到人腳了,出來道歉!」,一個可憐小朋友馬上從後座出來合十拜託道歉。

車也是大爺們圍的,車在馬路上開,愛去圍,被撞很合乎邏輯吧。

想叫楊宗緯下車道歉嗎?車可不是他開的。

記者說檢方指出,楊宗緯所涉之罪的法定刑度是一年以下,符合緩起訴要件。如果到庭承認犯罪又具悔意,檢察官會參考刑法五十七條觀察「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在楊宗緯認罪下同意緩起訴。

節錄一些看法:來自http://www.ettoday.com/2007/06/14/142-2111275.htm

笑話1:記者以不及格的法律知識撰稿(不分偽造和變造、文書與特種文書之別,刑210 VS. 212)

笑話2:檢方隨媒體起舞,不見其獨立運作的司法精神。

笑話3:不斷宣傳偽造文書之處,卻隻字不提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中,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限制,甚至只需有損害之虞即可(51台上1111、94台上1582等同旨)

笑話4:偽造/變造文書罪不是抽象危險犯,不能因為變造身份證影本,就說他有以此犯罪的可能來起訴

笑話5:檢方連偵訊與蒐證程序皆尚未展開,如何能形成對楊宗緯有罪之心證?如此公開在媒體放話,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刑訴245-3)之虞

笑話6:大案不辦專辦小案,自以為是的維護司法公正

這不是件小案,是件微案都成不了的案,花納稅人大筆金錢去偵查這種案,好像法條不熟一樣,真是好稱頭、好正義、好有種的官~

欺負小孩子的時候,你們最稱頭、最正義、最有種了,比張錫銘、白曉燕三狼、張智輝...族繁不及備載的大案稱頭正義有種一萬倍,真是一群好可靠的台灣良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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