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2, 2007

落井下石

他還是道歉了,為了一件無須道歉的事。

既臣服於大人的卑劣,想必接下來就得配合大人的遊戲規則:哭成一團的灑狗血現場。

唉~老實說,這樣玩,大家是有比較爽嗎?

即使這樣,有些人顯然還沒玩夠,巴不得來落井下石一下。

http://www.ettoday.com/2007/06/11/91-2109965.htm

重點節錄:

楊宗緯終於認錯了,但曾經唸過台大法律系的他,難道不知道變造身分證,即使只是影本也已經觸犯法律?

律師李永然指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證書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師表示楊宗緯涉及的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嫌,檢方應該依法主動偵辦。不過楊宗緯不一定需要坐牢,在緩起訴的制度下,楊宗緯或許有機會逃過牢獄之災,但公然欺騙傷害眾多粉絲的心



變造影本已經犯法?是這樣嗎?不用看事情?不用看目的(收影本的製作單位)嗎?

堂堂記者(或大律師)都能斷章取義了,唸過台大法律系又得需要知道什麼?

還緩起訴制度可逃勒,去走法律程序阿!真的告上去會贏嗎?

還公然欺騙傷粉絲的心勒,粉絲根本沒在乎過他幾歲,怎麼會為這件事傷心?傷心的事那群人家不認錯就搥心肝的鄉民吧!

要講法律,就把整本拿出來看,不要造假說謊偽造文書的引用法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
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
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
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沒什麼要說的,自己把法條看清楚,再來嚎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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