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國之路之二
誰殺了中華民國之二 ”B.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人道毁滅,執行者:"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的第二條C項明載: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
個人竟見:
所以這部台灣關係法,其立法目的與精神,都是為了要”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這是美國的”目標”.
所以,這整部台灣關係法,原來就是老美當初設計出來,專為台灣人民量身打造,用來防止台灣人民的人權受到侵害或出賣的救命符啊!
台灣關係法的第三條A項明載: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
個人意見:
美國將使其”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的對象是誰?....台灣!而不是專指台灣統治當局!
也就是說,美國之所以會答應出售武器給台灣的統治當局,是為了”讓它能夠有能力保護台灣人民的人權”….那,如果這個統治當局回過頭來侵害台灣人民的人權的話呢?....會可以依法向老美取得防禦性武器的,會是誰?^^
台灣關係法的第十條A項明載:
"第十條:
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
個人意見:
咦~!...台灣統治當局跑那裡去了?...完全沒提到!
“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看到沒?...講的都是台灣,而不是台灣統治當局!
“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這個台灣設立的機構是甚麼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別鬧了!老美根本不承認它!
這項條文裡有規範: ”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這裡的總統,可不是指台灣的總統喔~!因為老美根本不承認台灣這座島上有國家,何來總統?....所以這裡指的是美國的總統;至於甚麼是台灣人民適用的法律?...難道會是中華民國的法律?...自己想!
台灣關係法的第十條B項明載:
個人意見:
又來了…台灣設立的機構!...為何不是直截了當地說是台灣統治當局?....簡單!...因為沒有必然性!...也就是說,老美隨時準備接受新的”能依台灣關係法代表台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所設立的機構,並”給予””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和甚麼”相同數目的辦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呢?....條文裡也有規範,就是” 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老美根本是隨時準備接受台灣出現新的統治當局來取代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啊~!
台灣關係法的第十五條第2項明載: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
個人意見:
看到沒?...”台灣及澎湖列島”,不包括金門馬祖,因為那是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和台灣澎湖是不相干的!不在台灣關係法的規範之列!
還有,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這不是說得再明白也不過了嗎?....那個”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在老美眼中,根本是隨時準備要被取代的!
台灣關係法的第十七條明載: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個人意見:
這個法案裡的哪些條款會對哪些”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無效?....這個解釋權在老美手裡,可能是對我,也可是是對你無效,但絕對不可能是對台灣人民的人權無效!....
所以,只要是符合人權精神的事情,老美絕對會樂於見到台灣人民去追求與實踐!
台灣關係法的生效時間,如下: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Sealed (Aug 16)












1樓
1樓搶頭香
好極了,棉花貓兄這篇正好可以給小弟的小說找一個美軍援台的依據
美軍援台?...@@...聽起來怪恐怖的六!...><
以目前美日安保的實力和中國解放軍的軍力比起來,要搞到美軍援台,那肯定是在馬政府無預警逮捕所有所對勢力並和老共套好一夕之間大開門戶引狼入室,造成解放軍滿街亂走,才有可能發生的喔~!
否則只要是五角大廈有在中共攻台付諸行動同時作動,在中國解放軍真正能控制台灣整體局面前,應該就已在共軍搶灘的過程中殲滅殆盡了!
另一個假設是,馬政府發起瘋來直接下令國軍進行武力鎮壓台灣人民….這種情形下美方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不會太高,最可能的情形是對馬政府施壓馬與嚴重關切台灣人權,並依法(台灣關係法)提供台灣人民防禦性武器….
這兩種美軍援台的狀況,任何一個要條件滿足,都已是腥風血雨了….
也罷!...要是我,就和這個無良政府拼了!...只要馬政府真敢讓事態演變到那個地步,那咱們的下一代就會因我們的犧牲而有福了…台灣正式由美國接手託管或直接在局面平定之後經公投的程序成為獨立國家或者美國的另一州都是大有可能的!
講坦白的,我還真希望老共會在這一兩內擦槍走火逼得老美不得不出手哩….呵呵!
2樓
2樓頸推
棉花貓兄:
等我寫完一些段落再給您瞧瞧吧
我是要寫得很血腥沒錯
因為我認為,台灣人要完全覺醒
就必須要有急迫性看得到危及他們生命的威脅存在!!
在我的故事裏
新竹縣府廣場會被屠殺五十萬人
那一段故事我已經先放在我的部落格裏給大家試閱
往後還有一些屠殺,暗殺以及對政客的凌遲
當然內戰跑不掉
甚至對岸丟核彈
還請您期待
挖勒….@@
架恐怖?....><
也是啦,孫子兵法九地篇有云:”
“施無法之賞,懸無政之令.
犯三軍之眾,若使一人.
犯之以事,無告以言;犯之以害,無告以利.
投之亡地然後存,陷之死地然後生.
夫眾陷於害,然後能為勝敗.”
有時候人不嚇一嚇是不會有警覺性的.
不過坦白說,我比較偏向對台灣人急功近利的海島個性下工夫,教他們”台灣關係法”賦予他們甚麼權利...我覺得效果只怕會更好.XD
台灣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爭起來比甚麼都強悍…我知道你看了會搖頭….哈哈…台灣人是怕死沒錯,不過那是當他們因為搞不清楚遊戲規則而一再被電的時候…這是很自然的反應.
不過勒,我見識過很多次了,你要是讓台灣人摸清楚了狀況,搞懂了遊戲規則,知道了自己的權利和曉得自己可以怎麼做的時候….台灣人絕對是全世界少有的難纏!^^
所以我會一面期待你的大作,一面要請你也幫我推廣”認識美國的一中原則和台灣關係法”…這兩者並不衝突嘛!…^^
3樓
3樓坐沙發
可以可以~沒問題,就怕小弟的部落格比較沒人來而已
這兩天或許會回文慢,因為小弟的電腦出現嚴重的毛病,中了特洛伊木馬病毒以及跳窗病毒,
兩天以來都睡不好,因為小弟的電腦很多重要的文字作品以及影像參考資料,不救不行,目前
會抽時間出來網咖上線,家裏電腦在掃毒慢慢跑中
以後我會多加引用與轉貼您的文章,不過我還是會跟您知會一聲的~
電腦中病毒,要告自身的掃毒軟體來救並不容易,應該要找人用另一台乾淨的系統來對你的電腦硬碟進行掃毒,才會效果好,速度快.
我有和好友合資弄一間電腦公司,我的電腦系統都是找他們弄,不過兩個股東都是超級藍丁,我每次去找他們維修時尚不免唇槍舌戰,搞到大夥兒臉紅脖子粗,還好二十多年交情了,情誼深厚不受影響,反正各投各的…民主嘛!
可是就不方便介紹給你了.XD
小格的文章,你不用客氣,看順眼的只管整鍋捧去,用不著知會,不過若沒註明出出,則隨便你愛怎麼搞都行,如果有註明出處的話,那就要請你務必忠於原意,不可加以扭曲…XD
小弟這樣說,您就瞭解意思了吧?....小弟的格文,一經貼出,就已釋放著作權直接變成公共財了,小弟不會去主張任何權利的;只是小弟也怕被人塞話到我嘴裡,把一些句子改得連我都認不出來之後還加上一句說那是我講的,豈不寃枉?…><
呵呵~!小弟對於所有有心護衛台灣人民人權重視台灣主權的朋友都是絕對憒力配合的,吾兄不必多慮也~!^^
4樓
福樓
唉...其實我電腦(NB)的問題要解決很快,直接拿去原廠服務站花點錢請他們"砍掉重練"就
好
可是...因為我買的是當初IBM的,現在要抱回去原廠服務站修就得抱去聯想的服務站!!
想到就不爽!!我幹嘛抱去給共匪賺?
真是辛苦了...為了堅持自己的信念!
值得尊敬,
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