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9, 2011

靜宜大學合唱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靜宜大學合唱團」。
第二條 本團以發揚音樂文化、合唱精神,促進音樂社團交流、觀摩,訓練人力資源管理為宗旨。
 本團任務如下
1. 發揚合唱團音樂精神。
2. 協助學校推行音樂文化以及其他有關合唱文化之研究推廣
3. 提供團員校內外正式演出的機會。
4. 蒐集及編印合唱音樂資料及著作。
5. 集結愛好合唱音樂者
第三條 本團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團址設於靜宜大學轄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團員資格
1. 凡愛好合唱音樂,認同本團宗旨,且為靜宜大學師生,入團填寫基本資料並繳交團費即為本團本學期團員。
第五條 團員權利
 本團團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使用社窩內之器材。
4. 參與團上公開活動之權利。
5. 非行政、音樂幹部不得擁有社窩鑰匙
6. 參加每年校內表演活動、期末成果展及寒暑訓
第六條 團員義務
 本團團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團規定及決議。
2. 繳納團費
3. 遵守每次練唱及團內公開活動之時間
4. 社窩環境之維持。
第七條 本團以行政組織為最高權力機構,開會時以團長代為其職權。
第八條 所有幹部皆由舊任幹部選舉產生。
第九條 本團設行政及音樂兩大部門,原則上不得互相干涉。
 其組織如下
(一) 行政部門
1. 本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舊任幹部選舉之。團長、副團長選舉應具之資格
1) 為合唱之團員。
2) 具統御、領導能力。
3) 國、高中曾任社團負責人優先考慮。
4) 責任心、榮譽心強。
5) 如有自願出任者須經由舊任幹部認可。
2. 本團設總務、文書、美宣、活動、器材及公關,由舊任幹部選舉之。
3. 如社團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推選出行政幹部時,由顧問團委派或委任。
(二) 音樂部門
1. 本團設音樂部門,設有指揮、伴奏、譜務及四聲部Leaders。
2. 指揮、伴奏由音樂部門選任,最後由指導老師裁定,行政部門不得干涉。
3. 四聲部Leaders由舊任Leaders選派。
第十條 本團設顧問若干人,由團長、副團長聘任。以四年級以上學長姐為基本資格,且身為合唱團團員,曾任行政幹部者,授與聘書。
第十一條 本團幹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本團幹部為義務職,由指導老師及團長授與聘書。
第十三條 本團團員若有需要學習證明,可向行政幹部申請,不主動授與。
第十四條 本團每季或每半年重新評估現任幹部,未達績效者於予解任並不授與證書。
第十五條 本團幹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團長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會議累計達三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或由副團長遞補。
2. 幹部無故不出席會議累計達三次者,視同辭職。由全體幹部重新選舉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十六條 行政部門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2. 解除團長之職權由行政幹部提議,所有團員投票選舉決定。
3. 取消違章幹部資格。
4. 審查本團決算及歲出入預算。
5. 審議本團年度工作計劃。
6. 決定團務方針。
第十七條 團長的職權如下
1. 召開幹部會議及會議規劃及議程安排
2. 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案,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3. 向幹部會議提出年度工作總報告。
4. 在外代表本團出席校外活動及會議。
5. 參予校務會議,反應本團意見。
6. 聯絡學校各行政單位。
第十八條 副團長之職權如下為
1. 協助及代理團長執行各項工作。
2. 指導老師、伴奏及指揮的聯絡事宜
第十九條 文書之職權如下
1. 負責通訊錄之製作
2. 會議之紀錄及檔案之管理。
3. 統整社團評鑑所需資料。
第二十條 美宣之職權如下
1. 負責活動海報之設計、張貼、活動場佈及製作活動邀請函。
2. 社窩內外之美化
3. 提供社團評鑑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活動之職權如下
1. 協助各類活動籌畫之事宜
2. 支援其他幹部之需要
3. 研究開發新活動方針。
4. 提供社團評鑑所需資料
第二十二條 總務之職權如下
1. 團內財務之管理。
2. 團內所需經費之申請
3. 研究開發贊助之方針
4. 定期報告團內財物收支狀況
5. 提供社團評鑑所需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關組之職權如下
1. 對外與各大專院校之交流及公共關係的建立。
2. 負責活動之接待。
3. 團員幹部出席狀況之控制。
4. 定期更新團員資料
5. 支援其他幹部之需要。
第二十四條 器材組之職權如下
1. 負責器材之管理。
2. 團上財物之清點,製成器材清單並定期更新。
3. 管理器材之借還與登記。
4. 負責活動場地之租借等相關事宜。
5. 支援其他幹部之需要。
6. 提供社團評鑑所需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網務之職權
1. 管理團版、家族及網站
2. 負責各活動之網路宣傳
第二十六條 指揮之職權
1. 督促團員練唱
2. 安排練唱進度
3. 與各部leaders確認練唱進度
4. 與指導老師討論音樂部門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Leaders之職權
1. 帶領各部團員練唱
2. 掌握練唱進度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普通會議
1. 由團長召開並通知幹部參與。
2. 會議召開時間視團長及幹部的需要而定。

第二十九條 特殊會議可由團長視情況需要召開

第五章 新舊幹部交接
第三十條 交接儀式於每學期末之團員大會時進行。
第三十一條 移交物包括
1. 合唱團團章。
2. 組織章程。
3. 各幹部負責之資料
4. 其他各項財產。

第六章 團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1. 團員繳交之團費;參與團員每學期須繳交NT500
2. 學校之經費補助。
3. 社會熱心團體人士贊助。
第三十三條 本團經費之用途如下
1. 譜集製作
2. 各公開合唱比賽之報名費用
3. 團內各類公開活動之支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得依學校與社會環境,或者有利團員之需要而修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修定,需由本團團長、副團長、文書、顧問團全體出席,會議中之提議及更改,經半數以上同意,三讀同意後即可修正。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於新舊幹部交接後,應由團長分發所有新幹部每人一份適時修改後的新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十七點五十二分第一次修改完成
一修紀錄:
一修主席:

更改
1.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之提供團員正式演出的機會。改為團員校內外正式演出的機會。
2. 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之本團以台中縣為組織區域,團址設於靜宜大學轄內。改為本團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團址設於靜宜大學轄內。
3.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一)行政部門之第一點:本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舊任幹部選舉之。改為本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全體團員選舉之。
4.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一)行政部門之第一點:………團長、副團長選舉應具之資格,改為……團長、副團長被選舉者應具之資格。
5.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二)行政部門增設第三點:如社團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推選出行政幹部時,由顧問團委派或委任。
6.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二)音樂部門之第一點: 本團設音樂部門,設有指揮、伴奏、譜務及四聲部Leaders。改為本團設音樂部門,設有指揮、伴奏及四聲部Leaders。

7.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二)音樂部門之第二點:指揮、伴奏由指導老師派任,行政部門不得干涉。改為指揮、伴奏由音樂部門選任,最後由指導老師裁定,行政部門不得干涉。
8. 第二章組織第九條(二)音樂部門增設第三點:四聲部Leaders由舊任Leaders選派。
9. 第二章組織增設第十條:本團設顧問若干人,由團長、副團長聘任。以四年級以上學長姐為基本資格,且身為合唱團團員,曾任行政幹部者,授與聘書。
10. 第二章組織第十一條:本團幹部任期為一年。改為本團幹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1. 第二章組織第十二條:本團幹部為義務職,由指導老師及團長授與證書。改為本團幹部為義務職,由指導老師及團長授與聘書。
12. 第二章組織增設第十三條:本團團員若有需要學習證明,可向行政幹部申請,不主動授與。
13. 第三章職權第二十六條指揮之職權增設第四點:與指導老師討論音樂部門相關事宜。
14. 第三章職權第二十八條譜務之職權刪除。
15. 第六章團費第三十二條本團經費來源之第一點:團員繳交之團費;參與團員每學期須繳交NT350,改為團員繳交之團費;參與團員每學期須繳交NT500。
16.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修定,需由本團幹部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出席,五分之二提議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得以修正。改為本章程如有修定,需由本團團長、副團長、文書、顧問團全體出席,會議中之提議及更改,經半數以上同意,三讀同意後即可修正。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十八點二十一分第二次修改完成
二修紀錄:
二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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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行政組織 Topic: goups / school-wise / school 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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