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處報告-網際網路應用於選舉
許多施行民主政治的先進國家,近年來皆面臨人民投票率過低的情形,尤其是地方的選舉;為了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率,包括美國、英國在內的國家都曾在地方性選舉中開放人民透過網路進行電子投票。英國更計畫在2006年全國性的選舉中,開放電子投票。
電子化民主的兩個基礎層次為電子參與(electronic participation)及電子投票(electronic voting);電子參與最佳的例子就是民眾可透過資訊與通信科技於網路上參與政治論壇,例如台灣已經有許多地方政府藉由線上民意調查瞭解民意,或者是2004年總統選舉期間,許多民眾透過新聞網站的留言區進行線上討論,使得這些新聞網站及入口網站流量皆超過平常的一倍以上。這些現象已反映國內民眾電子參與的普及程度,而畢竟透過線上調查民意不等同於電子投票,線上投票也就僅止於「參考」。
為了使無法在投票日回到戶籍地投票的民眾亦可行使其公民權,「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等議題也往往受到各界討論。在部分先進國家不僅已開放了通訊投票,更進一步者已針對深化應用資訊科技於民主政治,在部分地區性的選舉中開放了電子投票。由於電子投票可能面臨的問題包括了資訊系統的安全性、合格選民認證,以及民主選舉中平等、自由原則…等,這些問題向來也都存在正反兩面的說法。
台灣2004年的大選另一項重要議題為公民投票,而在公民投票中所討論的「公民連署」,其實可以開放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電子連署」。由於目前現行的連署過程,是由民眾於連署書上親筆簽名後,透過郵寄或快遞的方式送交發起單位,再由發起單位集中送交中選會;此過程不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一來一往的時間成本也很可觀。因此透過電子形式進行公民連署或許是個降低社會成本、促進資訊科技的應用的替代性方案。
台灣的電子簽章法已經開始實施,因此以電子形式行使公民權於法有據。根據電子簽章法第九條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台灣首次公民投票未能通過,部分人士希望修法降低投票通過門檻,然而或許政府更應該思考是否讓電子連署適用於未來的公民投票中,以解決現行辦法的缺失。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資處報告-網際網路領導者及生平 Next in This Category: 高雄遊
夜深人靜
新分類目錄(0)

Sealed (May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