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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把刑法選擇題寫完,全對(廢話,錯了怎麼教書), 幾個重點我想提點一下: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都是因為發表會啊!!!不過沒讓我失望,只是我的macbook air和sony的x118,
由於實在太忙了,所以書沒辦法即時出版,因此我突發奇想,想說利用時間,用「一個人口述,另外一個人打字」的方式,
雖然準備GRE要死要活, 我還是在高鐵上把這份整理出來了, 不過懶得做重點標示啦,
如果不念博士,在我不當司法官的前提之下, 應該就是做一名開心的律師,然後如果念博士的話, 感覺就是要跑去一名教授。
為了整合批判性法學(CLS), 我決定開始著手申請法律社會學博士班, 這一段時間都會著力於法社會學研究,
幾個點給以後要考公費的參考一下。 成績如下:
不管是網誌的還是留言版的,這幾天會把他回完, 所以這兩天先不要增加留言, 等我回完之後再做更進一步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