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契約
1.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自得自由訂立.
2.為契約內容仍不得違反強制或制止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否則契約無效.
3.因所謂婚前契約,係屬於身分行為(部分亦可能涉及財產約定)之契約行為,涉及公益的成分較一般財產行為為重,應特別注意其內容於社會風俗是否牴觸.
4.因非民法上明訂之有名契約,故意未規定踐行一定之方式,是否委託律師或第三人見證,純以將來舉證之考量.與效力無關.
5.雙方同意,當然可以修改.時間上並無限制,大抵以婚姻存續期間或涵蓋簽約後至正式結婚前.除非議定單方於特定時機得片面修正,否則以雙方合意修正為原則.
6.內容當然以夫妻和意為效力基礎,但不得違反強制或制止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否則契約無效.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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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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